超商糾紛介入遭控妨害名譽法律諮詢

我去超商領錢,看到一個婦人大聲怒罵店員服務態度不好,我已經在那一陣子了,因為她的聲音很大~大家都聽得見,她指責店員請她把卡片再放一次讓她感應的口氣不好,但是我聽到店員的口氣並沒有不好,她開始大聲斥責說她做服務業的這樣很糟糕,她要去投訴她,店員看起來很年輕,都沒有回嘴,她又開始說店員剛剛放咖啡在桌上給她的動作不夠輕盈,又開始不停的罵她,我看到店員的臉很委屈,表情已經微微抽動快受不了了,後面又有好幾個客人在排隊,我忍不住回那個婦人說這是零售業不是服務業,她又沒有態度不好,婦人叫我走開~離她遠一點~我心想誰想離妳這麼近,不小心脫口而出說她又老又臭,因為我覺得她為什麼要欺負一個來打工的學生,倚老賣老的樣子,店員完全沒有態度不好,她還不放過她一直罵店員,嘴巴很臭,結果婦人就把矛頭指向我開始說我罵了她,她要告我,做勢要打電話,我;當下也意識到自己剛剛太激動說錯話了,就沒有再繼續情緒性的發言,此時店員突然情緒崩潰就說我不做了可以嗎?就跑走了~然後另一個比較資深的店員就跑出來接手櫃台結帳事情,我當下覺得婦人也看到她把店員罵走了,應該自知理虧,我也有自己的事情要做就離開了,而且我又不是沒有再去那家超商,真的要告我不可能找不到我,後來一周後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婦人要告我妨礙名譽,請問我要怎麼辦呢?我只是想幫店員說話,讓婦人不要再繼續罵她而已,結果卻不小心說錯了一句話惹上官司,我該怎麼辦呢?謝謝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超商目睹一位婦人對店員大聲斥責,因不滿婦人態度且認為店員受委屈,您介入勸阻,卻在情緒激動下脫口說出婦人「又老又臭」。隨後婦人將矛頭指向您,表示要提告,並在事後報警。一週後,您收到警方通知製作筆錄,婦人對您提告妨害名譽,您想了解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若您的言論經認定構成公然侮辱,侵害了婦人的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婦人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規定,向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1. 公然侮辱罪

    • 法條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涵攝:您在超商內,當著其他顧客的面,對婦人說出「又老又臭」之言論。此行為應屬在「公然」場合為之,且「又老又臭」此類詞語,通常被認為是貶損他人人格、使人難堪的抽象謾罵,可能構成「侮辱」行為。因此,您的言論應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風險。
    • 性質: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意即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且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被害人可以撤回告訴。
  2. 誹謗罪

    • 法條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涵攝:您所說的「又老又臭」主要係針對婦人進行抽象謾罵,而非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因此,本案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可能性應屬較低,但仍需視檢察官或法院對言論性質的具體認定。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面對警方調查:既然已收到警方通知,請務必依通知時間前往製作筆錄。在筆錄中,請誠實陳述事發經過,但對於可能涉及法律責任的言論,應謹慎表達,避免不必要的承認或推測。您可以說明您當時是基於義憤,想為店員抱不平,但承認自己一時情緒激動,用詞不當。
  2. 尋求和解可能性:由於公然侮辱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若您能與婦人達成和解,婦人撤回告訴,則刑事案件便會終結。您可以考慮透過警方或檢察官居中協調,向婦人表達歉意,並討論是否能以賠償一定金額的方式達成和解。您的悔意與和解意願,對於檢察官或法官的判斷也會有正面影響。
  3. 諮詢專業律師:在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強烈建議您諮詢一位專業律師。律師可以協助您釐清案情、評估法律風險,並在筆錄過程中提供法律意見,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若後續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律師也能代表您出庭,提供辯護。
  4. 蒐集有利證據:回想事發當時是否有其他目擊者(例如其他顧客或資深店員),或超商是否有監視器畫面可供調閱,以還原事發經過。這些證據可能對釐清事實有所幫助。

肆、結論

您因一時義憤脫口說出「又老又臭」之言論,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並可能需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並考慮尋求與對方和解的機會,以避免刑事責任。最重要的是,在製作筆錄前及後續程序中,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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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攔查、毒品篩檢爭議之法律意見

一、事件經過與攔查起因(時間線還原) 晚間約20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店門口駕駛自小客車臨停。 本人靠右臨停於店門口紅線並開啟雙黃燈等待 女友看到後自店內走出並上車 女友上車後,本人關閉雙黃燈並將車輛向前緩慢移動一小段距離(目的為讓後方車輛辨識車輛已非臨停狀態) 當時仍為紅燈期間,本人短暫查看手機並傳送工作訊息 綠燈亮起後,本人準備起步即遭員警敲窗攔查 本人確認,上述過程皆發生於同一紅綠燈週期內,時間沒有很久。 員警於攔查當下表示之理由為: 「開車抽菸、使用手機」 本人配合員警指示跨越車道後停車接受盤查。 惟於製作筆錄時,員警改稱攔查理由為 車輛停放於機車停等區(紅綠燈前方機車待轉格) 本人於攔查初期未見員警配戴密錄器。 後續有其他員警攜帶設備到場,始見密錄器進入使用。 攔查初期之對話內容是否有完整錄音錄影紀錄,存有疑義 初始攔查過程之客觀紀錄可能不完整 行車紀錄器證據能力爭議 員警表示其機車配備行車紀錄器可證明現場對話。 惟實際情形如下: 員警機車停於本人車輛前方 員警本人於駕駛座車窗旁與本人對話 鏡頭方向主要朝前方道路 行車紀錄器是否可清楚錄得車窗旁對話內容。 關於「承認使用」之認定爭議 員警詢問:「那現在採驗會過吧?」 當時還沒回(因看一下女友還好嗎),隨即員警即表示本人已承認使用。?? 本人當場否認該說法,並表示尚未回答該問題。 然後就說那就測一下(員警拿起手機打給同事) 員警說是我主動告知 並不是。 本人實際欲說明之情形為: 曾於上週與友人聚會期間飲酒,席間因他人遞交已點燃之菸品,本人於未充分意識下接觸,並非主動使用毒品。 現場女友全程在場,可作為證人。 👉 本人對「已承認使用」之記錄是否與實際對話一致,存有爭議。 六、員警判斷依據之合理性爭議 員警曾以本人「疑似盜汗」作為懷疑使用毒品之依據之一。 我有跟他說我有吃檳榔 但不理會。 且一開始攔查原因根本不是這個。 惟本人當時亦有食用檳榔,可能產生心跳加快、體溫上升及流汗等生理反應。 自員警接觸本人起,本人均無以下情形: 無危險駕駛行為,無明顯精神或行為異常,應答與動作均正常。 關於同意採驗之認知與完整告知 員警對拒測與採驗之法律效果,係分階段說明,並非一次完整告知。前後回答都會不一樣。 本人理解內容包括 拒測:罰鍰及吊扣駕照、採驗:若結果為陽性亦將吊扣駕照 是因為員警回答的資訊下,基於避免更嚴重後果之理解而同意配合採驗。 檢測結果如下 K他命陰性、咖啡因陰性、 安非他命:呈現單線陽性 本人當場提出疑問,指出試紙判讀方式不一致,員警後續始說明判讀標準。 詢問是否可重新檢測,遭拒絕。 然後在檢驗前員警都是說 如果篩檢是兩條車子一樣會拖走, 但隔天就能開回去, 結果隔天下午打電話到拖吊場詢問, 得到回覆說:車子還沒拖過去。 於是我又打給監理站詢問車牌拔了嗎? 得到回覆是 還沒⋯ 然後今天打給監理站詢問臨時牌的部分 監理站回覆我說:毒駕沒辦法申請臨時牌…. (最開始也是沒有說車牌會立刻拔牌,也是很後面才說牌會馬上拆走,我就有問那我車怎麼開回家,員警多次跟我說可以去監理站申請臨時牌就可以了。) 整個流程對於我應該知道的自身權益都不太了解… 只知道配合篩檢後 檢驗結果出來時,才知道原來拒測會彩票且所花的時間會更長。 甚至就算篩檢陰性,依然會跟檢察官請示彩票。 篩檀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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