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雇主有勞資糾紛,惡意扣資以及不給薪,2/6有申請調解,由於本人不懂所以讓步,雇主答應每個月分期,卻又食言逃避拉黑,除了申請強制執行想詢問能否提告
您與前雇主間發生勞資糾紛,主要涉及惡意扣薪及未給付薪資。雖然您曾於2月6日申請勞資調解並達成和解,雇主承諾分期給付,但後續卻食言且避不見面。您目前除了考慮申請強制執行外,也想了解是否能對雇主提起訴訟。
本案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應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並可能構成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由於您已透過調解程序,若該調解紀錄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例如經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紀錄,或法院調解筆錄),則該調解紀錄即為「執行名義」,您應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追討積欠之薪資。
若該調解紀錄不具執行名義之效力,或您欲請求調解範圍以外之其他權利(例如遲延利息、損害賠償等),則您可能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薪資及其他相關款項。雇主在調解後食言並避不見面之行為,亦可作為其惡意拖欠之佐證。
一般而言,雇主未給付薪資之行為,通常被歸類為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犯罪。除非雇主有詐欺取財等刑事不法意圖,例如一開始就以不實承諾誘騙您提供勞務,且從未打算支付薪資,否則單純的欠薪或違反調解協議,應不致構成刑事責任。
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規定。您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或檢舉,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調查屬實後,應可依法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以維護勞工權益。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與前雇主之勞資糾紛,涉及雇主惡意扣薪、未給付薪資及違反調解協議之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若調解紀錄具有執行名義效力,建議您應優先聲請強制執行;若無,則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同時,亦建議您向勞工局申訴,以促使主管機關對雇主進行行政裁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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