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視您於2026年第一季的工作表現,與目前職務要求仍有落差,並於雙方討論後續發展與調整方向後,整體評估目前的職務安排較難再持續,故公司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進行資遣,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於2026年4月30日向您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為30日,最後工作日為2026年5月30日。相關權益(含資遣費、預告期間之謀職假及離職相關證明文件等)將依法辦理。
您收到公司發出的終止勞動契約通知,內容提及公司評估您的工作表現與職務要求有落差,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資遣您,並依同法第16條規定,於2026年4月30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為30日,最後工作日為2026年5月30日。公司亦表示相關權益(含資遣費、預告期間之謀職假及離職相關證明文件等)將依法辦理。
本案主要涉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即資遣)的合法性。此為民事上勞動契約終止的爭議。
資遣事由之合法性判斷:
預告期間與謀職假:
資遣費:
本案僅涉及勞動契約之終止,應不致產生刑事責任。
若您認為公司資遣不合法,應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主管機關在接獲申訴後,可能會介入調查,若發現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情事,可能會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您一事,其合法性應取決於公司是否能充分證明您確有「不能勝任」之情形。若公司未能舉證,此資遣可能構成不當解僱,您應可主張相關權益。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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