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面臨公司資遣,但公司並未實施績效改善計畫(PIP)。您想了解是否可以在領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再對公司提起違法資遣的訴訟或主張。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關於資遣的相關規定。公司資遣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之一,例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5款)。
資遣合法性判斷:
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本案情境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暫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被公司資遣,且公司未實施PIP的情況,您應可在領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對公司提起違法資遣的主張。資遣是否合法,關鍵在於公司是否有正當理由且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建議您先收集相關證據,並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或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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