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屬於人力派遣1/26派駐到八德公司 4/17晚上9點多被臨時停派 我要求派遣同等薪資且距離不會太遠的工作 因為基於勞基法調動五原則 由於我原時薪為250 她介紹的都是大園 觀音 或是中壢其他薪資低的工作 於是我明確告知 大園觀音我原上班車程10分鐘 那些地方我的車城直接變成40-60分鐘 距離太遠無法接受 中壢地區的薪資又只有220 230我表示薪資不利變更無法接受 然後派遣在4/23直接退保我們 說是我不接受工作 以3日曠職論開除 還有說10號發薪變更為15號發 我要求停派期間給予相應的薪資補償 因為未提前告知 也未提供相應職缺銜接 導致無收入 並開立非自願離職 派遣公司都不肯
您原為人力派遣員工,於1月26日被派駐至八德公司工作。4月17日晚間,派遣公司臨時通知您停派。您要求派遣公司提供符合勞動基準法「調動五原則」之同等薪資且距離適中的工作,但派遣公司提供的工作地點(大園、觀音)車程過遠,或薪資較低(220-230元),您明確表示無法接受。然而,派遣公司於4月23日直接為您辦理退保,並以您不接受工作為由,認定您曠職三日而將您開除。此外,派遣公司還單方面將發薪日從10號變更為15號。您要求派遣公司給予停派期間的薪資補償,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派遣公司均不予同意。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中關於勞動契約終止、工作調動及工資給付等相關規定,派遣公司與您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應受勞基法規範。
關於工作調動與勞工拒絕之合法性:
關於派遣公司以曠職三日解僱之合法性:
關於停派期間之工資補償:
關於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
關於非自願離職證明:
關於發薪日變更: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勞資爭議,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派遣公司若有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違法調動)、第12條(違法解僱)、第19條(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或第22條(工資給付爭議)等規定,經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能會被處以行政罰鍰。您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與派遣公司間之勞資爭議,派遣公司以曠職為由解僱您,並拒絕給付停派期間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中關於調動五原則、違法解僱及工資給付等規定。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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