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一位兼職人員,於今年4月6日(清明節補假之星期一)入職並當日出勤上班。您想了解當天出勤是否應有雙倍薪資。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給付的規定,屬於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清明節(民族掃墓節)為應放假之國定假日。由於2020年的清明節落在星期六,故依規定將補假於4月6日(星期一)。因此,4月6日應屬國定假日。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此處所稱之「休假日」包含國定假日。所謂「加倍發給」,係指除了原本國定假日當天應給付的工資外,再額外加給一日的工資(或依出勤時數加給一倍的時薪)。
本案中,您於4月6日(國定補假日)入職並出勤上班,無論您是全職或兼職勞工,只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若要求您於國定假日出勤,原則上即應依前述規定給付加倍工資。您雖為新入職的兼職人員,但只要與雇主建立勞動關係並於該日提供勞務,即應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工資給付爭議,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涉及詐欺、背信等其他犯罪行為,否則單純未依規定給付工資,應不致成立刑事責任。
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若違反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為行政罰,由勞動檢查機構裁處。
本案並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於2020年4月6日(清明節補假)入職並出勤上班之情形,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該日應屬國定假日,雇主若要求您出勤,原則上應屬有給付加倍工資之義務。若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可先與雇主溝通,若有爭議,再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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