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平日pt,在今年4/6清明節補假禮拜一入職並上班,請問當天是否有雙倍薪資。 對方說: 我們是服務業排班制,工讀生的國定假日就是 4/4(兒童節)和 4/5(清明節)當天。這兩天有排班,我們就會依法給 Double。 妳不是固定休週六日的員工,4/5 對妳來說就不是『例假日重疊』,所以 4/6 對於兼職排班人員來說就是『正常工作日』,並不是國定假日,當然就沒有加倍薪資。 勞基法規定的很清楚,每種工作性質的假日定義不同,不能直接拿政府辦公日曆表來套用在所有行業上 妳的入職第一天即為 4/6,這代表我們的僱傭關係從當天才正式開始。 4/4 與 4/5 的國定假日期間,妳尚未到職,本店與妳之間並無勞務關係,自然不存在國定假日補償的問題。對妳而言,4/6 就是第一個『正常工作日』,薪資依原約定時薪計算。 妳可以去詢問勞動部,勞工於補假日當天入職,是否適用國定假日雙倍薪資,相信得到的答案會很明確。我們一切依法發薪,謝謝。
您是一位兼職人員,於民國109年4月6日(星期一,清明節補假日)入職並上班。您向雇主詢問當日是否應有雙倍薪資,但雇主表示因您為服務業排班制工讀生,且4月6日對兼職人員而言屬「正常工作日」,並非國定假日,故無加倍薪資。雇主亦提及您於4月4日及4月5日國定假日期間尚未到職,故無國定假日補償問題。本意見書將針對您於4月6日工作之薪資權益進行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給付工資之民事責任。
國定假日之認定與補假性質:
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給付:
入職日之影響:
綜上所述,您於民國109年4月6日(清明節補假日)入職並上班,應屬在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付您當日工資兩倍之薪資。雇主之說法,可能未完全符合現行勞動法令之規定。
本案主要涉及工資給付爭議,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惡意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否則單純未依規定給付工資,應屬民事或行政法上之責任。
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3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於民國109年4月6日(清明節補假日)入職並上班之薪資權益,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該日應屬國定假日。您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屬有權領取雙倍薪資。雇主若未依規定給付,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可先與雇主進行溝通,若溝通無果,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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