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人員補假入職雙倍薪資爭議

您好,我是平日pt,在今年4/6清明節補假禮拜一入職並上班,請問當天是否有雙倍薪資。 對方說: 我們是服務業排班制,工讀生的國定假日就是 4/4(兒童節)和 4/5(清明節)當天。這兩天有排班,我們就會依法給 Double。 妳不是固定休週六日的員工,4/5 對妳來說就不是『例假日重疊』,所以 4/6 對於兼職排班人員來說就是『正常工作日』,並不是國定假日,當然就沒有加倍薪資。 勞基法規定的很清楚,每種工作性質的假日定義不同,不能直接拿政府辦公日曆表來套用在所有行業上 妳的入職第一天即為 4/6,這代表我們的僱傭關係從當天才正式開始。 4/4 與 4/5 的國定假日期間,妳尚未到職,本店與妳之間並無勞務關係,自然不存在國定假日補償的問題。對妳而言,4/6 就是第一個『正常工作日』,薪資依原約定時薪計算。 妳可以去詢問勞動部,勞工於補假日當天入職,是否適用國定假日雙倍薪資,相信得到的答案會很明確。我們一切依法發薪,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一位兼職人員,於民國109年4月6日(星期一,清明節補假日)入職並上班。您向雇主詢問當日是否應有雙倍薪資,但雇主表示因您為服務業排班制工讀生,且4月6日對兼職人員而言屬「正常工作日」,並非國定假日,故無加倍薪資。雇主亦提及您於4月4日及4月5日國定假日期間尚未到職,故無國定假日補償問題。本意見書將針對您於4月6日工作之薪資權益進行法律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雇主給付工資之民事責任。

  1. 國定假日之認定與補假性質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清明節(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均屬國定假日。
    •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應予補假。民國109年之清明節為4月4日(星期六),兒童節為4月5日(星期日),故4月6日(星期一)應屬清明節之補假日。
    • 勞動部函釋(例如勞動條2字第1040130697號函)明確指出,國定假日經調整後之補假日,其性質仍屬國定假日。因此,4月6日雖為補假日,但其法律性質仍應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國定假日。
  2. 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給付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此處之「休假日」包含國定假日。
    • 本案中,您於4月6日(國定假日補假日)入職並提供勞務,此時您與雇主之間已成立僱傭關係。因此,雇主若要求您於該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付您當日工資兩倍之薪資。雇主主張4月6日對兼職人員而言屬「正常工作日」之說法,可能與前述法律規定及函釋意旨不符,因為國定假日之性質適用於所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勞工,不因全職或兼職而有不同。
  3. 入職日之影響

    • 雇主主張您於4月4日及4月5日尚未到職,故無國定假日補償問題,此部分應屬正確。因為勞動契約係自您實際入職日(即4月6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您與雇主之間並無勞務關係,自然無從主張該期間之國定假日權益。
    • 然而,您於4月6日入職並提供勞務,此時僱傭關係已成立。因此,您於4月6日工作之薪資權益,應依當日之法律性質(國定假日)判斷,而非受限於前兩日未到職之事實。

綜上所述,您於民國109年4月6日(清明節補假日)入職並上班,應屬在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付您當日工資兩倍之薪資。雇主之說法,可能未完全符合現行勞動法令之規定。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工資給付爭議,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惡意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否則單純未依規定給付工資,應屬民事或行政法上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3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與雇主溝通:您可以再次向雇主說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勞動部相關函釋,4月6日雖為補假日,但其性質仍屬國定假日。您於該日出勤,應依規定領取雙倍薪資。建議您可以準備相關法條及函釋資料,以利溝通。
  2. 蒐集證據:請保留您的班表、薪資單、打卡紀錄、與雇主溝通的對話紀錄(如訊息、錄音等),以及任何能證明您於4月6日有上班的證據。
  3. 尋求勞工行政機關協助:若與雇主溝通無效,您可以向您工作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或檢舉。勞工局會介入協調,或進行勞動檢查,以保障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於民國109年4月6日(清明節補假日)入職並上班之薪資權益,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該日應屬國定假日。您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屬有權領取雙倍薪資。雇主若未依規定給付,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可先與雇主進行溝通,若溝通無果,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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