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擴音遭辱罵,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婦人拿著手機開擴音 她女兒在手機另一邊罵我神經病 當時我老闆在旁邊 我們有錄影 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及婦人以手機擴音方式,讓其女兒在電話中對您罵「神經病」,當時您的老闆在場,且您有錄影。您想了解此情況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有侵害您名譽或人格權之情形,您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事實涵攝: 您因遭辱罵而感到不快或名譽受損,應可認定有精神上之損害。若對方女兒的行為被認定為不法侵害您的人格權,您應可向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法條依據:

  •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涵攝:

  1. 「公然」之認定: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本案中,雖然辱罵是透過電話擴音,但因您的老闆在場,且電話是擴音狀態,使得在場的第三人(您的老闆)得以聽聞,此情況應可認定符合「公然」的要件。法院實務上,即使只有少數人在場,只要非僅限於當事人之間,即可能構成公然。
  2. 「侮辱」之認定:「神經病」一詞,通常帶有貶低、嘲諷他人精神狀態或智力之意,應屬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侮辱性言詞。
  3. 行為人:辱罵者為婦人之女兒,故刑事責任應由其女兒承擔。婦人若明知女兒將辱罵您,仍主動開啟擴音,則可能涉及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之問題,但主要行為人仍為辱罵者。

綜合上述,您女兒透過擴音電話辱罵您「神經病」,且有第三人(您的老闆)在場聽聞,應屬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意即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保全證據:您已提及有錄影,這份錄影將是重要的證據。請妥善保存,並確認錄影內容清晰可辨識辱罵內容及當時環境(例如老闆在場)。
  2. 考慮提出刑事告訴:若您希望追究對方女兒的刑事責任,您可以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會進行偵查。
  3. 考慮請求民事賠償:無論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您都可以向對方女兒(若為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可能需負連帶責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您可以透過調解、和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
  4. 尋求調解或和解: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前,您可以考慮透過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律師協助,嘗試與對方進行調解或和解,以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肆、結論

關於您遭婦人女兒透過擴音電話辱罵「神經病」一事,因有第三人在場聽聞且有錄影存證,應屬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同時也可能涉及民事上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建議您妥善保存錄影證據,並可考慮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或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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