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及婦人以手機擴音方式,讓其女兒在電話中對您罵「神經病」,當時您的老闆在場,且您有錄影。您想了解此情況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本案若有侵害您名譽或人格權之情形,您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法條依據:
事實涵攝: 您因遭辱罵而感到不快或名譽受損,應可認定有精神上之損害。若對方女兒的行為被認定為不法侵害您的人格權,您應可向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法條依據:
事實涵攝:
綜合上述,您女兒透過擴音電話辱罵您「神經病」,且有第三人(您的老闆)在場聽聞,應屬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意即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遭婦人女兒透過擴音電話辱罵「神經病」一事,因有第三人在場聽聞且有錄影存證,應屬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同時也可能涉及民事上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建議您妥善保存錄影證據,並可考慮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或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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