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約3-4歲時,爸爸人間蒸發,並且欠下一大筆債務,故媽媽向法院訴請離婚,取得我跟哥哥姊姊的監護權,20年來沒有任何電話慰問,反而是媽媽與哥哥於10年前透過戶籍地找到爸爸,爸爸反應是裝作不認識把我們趕走,而後還說目前有老婆怕老婆誤會,想請問這樣可以申請免除扶養訴訟嗎,請問如果可以的話要準備些什麼
您在幼年時期(約3-4歲)父親便人間蒸發,並積欠大筆債務,導致母親訴請離婚並取得您與兄姊的監護權。此後20年間,父親未曾聯繫或慰問。約10年前,您與母親、哥哥曾尋獲父親,但他卻裝作不認識並將您們趕走,甚至表示擔心現任妻子誤會。您想了解是否能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以及應準備哪些資料。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原則上負有扶養義務。然而,考量到社會倫理與公平正義,法律也設有例外規定,允許扶養義務人(子女)在特定情況下,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情境,應屬可能適用《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該條文指出,受扶養權利者(即您的父親)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扶養義務人(即您)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就您所述事實,您的父親在您幼年時便人間蒸發,且20年來未曾盡到為人父的扶養與關愛義務,甚至在被尋獲時還裝作不認識並將您們趕走,這些行為應屬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外,父親的長期失聯與拒絕相認,對於子女的精神層面,亦可能構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重大侮辱」,而有適用同條第1款之空間。
因此,您向法院訴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應屬有相當高的成功機會。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扶養義務爭議,您的父親過去的行為(如遺棄)雖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但因時效問題及您主要目的是免除扶養義務,故本案不涉及您對父親的刑事責任追究。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若您決定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建議您採取以下步驟:
關於您對失聯父親的扶養義務問題,依據您所陳述的事實,您的父親應屬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因此您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應屬有法律依據且成功機會高。建議您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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