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文截圖發現對方商業上糾正對手似乎針對我方網友喊單因為因此表達沒禮貌,後來發現是烏龍改了貼文說結果發現是認錯人並坦言幹更白癡自嘲結果被提告妨害名譽
您提到在網路上發文,原先是針對商業對手進行糾正,誤以為對方針對您的網友進行「喊單」且言行不禮貌。後來發現是誤會一場,您隨即修改了貼文,坦承是自己認錯人,並自嘲「幹更白癡」。然而,對方仍對您提告妨害名譽。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名譽權屬於人格權之一,受法律保護。此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您最初的發文內容,若涉及指摘對方有「喊單」等不當商業行為,或指稱對方「沒禮貌」,可能已對對方名譽造成潛在侵害。然而,您在發現錯誤後,立即修改貼文並坦承錯誤、表達歉意,此舉應可大幅減輕您的過失程度,並可能限制對方所能主張的名譽損害範圍。法院在判斷損害賠償金額時,應會考量您事後積極更正及致歉的行為。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無論是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均需行為人有「故意」為之。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言論會損害他人名譽,仍執意為之。本案中,您在發現誤會後,立即修改貼文並坦承錯誤,甚至自嘲,此舉應可證明您並無惡意毀損對方名譽的「故意」。您的行為更像是基於誤會而發言,並在發現錯誤後積極彌補。在刑事訴訟中,若能證明您並無毀損名譽之故意,且已即時更正並致歉,檢察官或法院應會審酌此情,可能認定不構成犯罪,或給予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因網路誤認發文致歉後遭提告妨害名譽一事,本案應屬涉及民事侵權行為與刑事妨害名譽罪嫌。然而,您在發現錯誤後立即更正貼文並坦承錯誤、表達歉意的行為,應可作為您在民事上減輕過失程度及損害賠償責任的有利證據,並在刑事上主張您並無毀損名譽之故意,進而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判決。建議您妥善保存證據,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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