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民事求償,法定代理人遭追加被告之主張

我兒子在去年七月遭人詐騙變成人頭帳戶 而刑事判決已結束 法官宣判為幫助詐欺罪 但因少年本性善良 給予假日生活輔導而非保護管束 在今年4月收到台中簡易庭民事賠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我們也在5/5日抵達 當時法官詢問原告是否只提告未成年一人 因為這樣你只有提告少年一人 他說是 法官再次確認 原告依舊説是 法官當庭說 裁判結果將於5/15日公布 等到了5/15日時 發現裁判書上寫要再次言詞辯論 並且原告增加法定代理人(我) 我的兒子很是傻眼 因為他已經安排好課業、9月打工計劃 我們都相信原告當時所說的只提告少年 所以我兒子課業有做改變 他說要存錢 原告卻又反悔 說要多告我 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才不會將我列為被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兒子去年因遭人詐騙成為人頭帳戶,刑事部分經法院判決成立幫助詐欺罪,但考量其為少年且本性善良,給予假日生活輔導而非保護管束。今年四月,您兒子收到台中簡易庭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通知。在五月五日的言詞辯論庭上,法官曾向原告確認是否僅提告未成年人一人,原告當時明確表示「是」。然而,在五月十五日公布的裁判書上,卻顯示將再次進行言詞辯論,且原告追加您為法定代理人被告。您兒子因此感到非常困擾,原先已安排好的課業與打工計畫也受到影響,您希望了解應如何主張才能避免被列為被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兒子部分: 您兒子因提供帳戶協助詐騙行為,刑事上雖獲假日生活輔導處分,但此為少年刑事處遇,並不影響其民事上可能需負擔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兒子若在行為時具備識別能力(即知悉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損害之能力),則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 法定代理人(您)部分:

    • 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 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您兒子為未成年人,若其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則您身為其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與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免責之主張: 然而,民法第187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因此,您若欲主張免除連帶賠償責任,應在訴訟中積極舉證證明您對兒子的監督並無疏懈,或即使您已盡到相當的監督義務,該損害仍無法避免發生。
    • 原告追加被告之程序: 關於原告在法庭上先表示只提告兒子一人,後又追加您為被告一事,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原則上仍有權利在訴訟繫屬中變更或追加被告,法院會審酌其是否符合程序規定。雖然這可能讓您與兒子感到不解與困擾,但此程序上的變動本身,並非您免除民事責任的直接理由。您仍需就實體法上(即民法第187條)的監督義務有無疏懈進行抗辯,以爭取免除責任。

二、刑事責任

您兒子之刑事責任已由法院判決成立幫助詐欺罪,並給予假日生活輔導處分,此部分已告一段落。就您個人而言,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您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準備答辯狀: 由於法院已通知將再次言詞辯論並追加您為被告,您應在指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書狀,說明您已盡到法定代理人的監督義務,並非因您的監督疏懈才導致兒子涉案。請務必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並向法官清楚陳述您的主張。
  2. 蒐集並提出相關證據: 為了證明您已盡監督義務,您可以蒐集並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平時對兒子的管教方式、生活作息安排、交友狀況的了解、曾給予的警惕或教育、家庭經濟狀況、兒子在學表現等,以證明您已善盡父母的監督職責。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法官判斷您是否符合民法第187條第1項但書的免責要件。
  3. 考慮和解: 若在證據上難以完全免除責任,或考量訴訟程序可能耗費的時間與精力,您可以考慮與原告協商和解,以避免訴訟長期化及不確定性。和解條件可由雙方協商,並可請法院協助進行調解。
  4.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文件(例如:刑事判決書、民事起訴狀、法院通知、您已準備的答辯資料等)諮詢專業律師。律師可以協助您分析案情、評估證據、準備書狀、並在法庭上為您進行辯論,以最大化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兒子因人頭帳戶涉詐欺案,遭被害人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且您被追加為法定代理人被告一事,您應可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主張您已盡監督義務,以爭取免除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您積極準備答辯並蒐集相關證據,並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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