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在去年七月遭人詐騙變成人頭帳戶 而刑事判決已結束 法官宣判為幫助詐欺罪 但因少年本性善良 給予假日生活輔導而非保護管束 在今年4月收到台中簡易庭民事賠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我們也在5/5日抵達 當時法官詢問原告是否只提告未成年一人 因為這樣你只有提告少年一人 他說是 法官再次確認 原告依舊説是 法官當庭說 裁判結果將於5/15日公布 等到了5/15日時 發現裁判書上寫要再次言詞辯論 並且原告增加法定代理人(我) 我的兒子很是傻眼 因為他已經安排好課業、9月打工計劃 我們都相信原告當時所說的只提告少年 所以我兒子課業有做改變 他說要存錢 原告卻又反悔 說要多告我 請問我應該如何主張才不會將我列為被告
您兒子去年因遭人詐騙成為人頭帳戶,刑事部分經法院判決成立幫助詐欺罪,但考量其為少年且本性善良,給予假日生活輔導而非保護管束。今年四月,您兒子收到台中簡易庭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通知。在五月五日的言詞辯論庭上,法官曾向原告確認是否僅提告未成年人一人,原告當時明確表示「是」。然而,在五月十五日公布的裁判書上,卻顯示將再次進行言詞辯論,且原告追加您為法定代理人被告。您兒子因此感到非常困擾,原先已安排好的課業與打工計畫也受到影響,您希望了解應如何主張才能避免被列為被告。
兒子部分: 您兒子因提供帳戶協助詐騙行為,刑事上雖獲假日生活輔導處分,但此為少年刑事處遇,並不影響其民事上可能需負擔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兒子若在行為時具備識別能力(即知悉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損害之能力),則應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您)部分:
您兒子之刑事責任已由法院判決成立幫助詐欺罪,並給予假日生活輔導處分,此部分已告一段落。就您個人而言,目前並無證據顯示您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兒子因人頭帳戶涉詐欺案,遭被害人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且您被追加為法定代理人被告一事,您應可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主張您已盡監督義務,以爭取免除連帶賠償責任。建議您積極準備答辯並蒐集相關證據,並務必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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