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混凝土司機在114年11月19日上班時段,開公司車從公司門口要往對向車道前進,但因為本路段是雙黃線又面臨彎道處,因此跨越雙黃線慢速行駛,車身已過3/2了,對向有自小客車車速不慢,從凹凸鏡發現有車輛移動過來不到幾秒,就從我公司車的後輪胎撞上!結果自小客車的司機不治身亡,事情發生時我有報案自首,經過調解後家屬開賠償金450萬公司保險只願理賠強制險200萬額外再補償40萬共240萬,目前無共識!亡者未婚無小孩,上只有90幾歲的老母親,家中還有別的兄弟姐妹,未和解情況下刑事法庭會先判,對我是不是不好?那判決下來後是否能再提上訴?目前還有沒有別的方法能夠讓我或讓公司積極處理?因為我不想乾等無作為
您於114年11月19日上班時段,駕駛公司混凝土車欲跨越雙黃線至對向車道時,與對向來車發生碰撞,導致對方自小客車駕駛不幸身亡。事故發生後您已報案並自首。目前與死者家屬就賠償金額(家屬要求450萬元,公司保險僅願理賠240萬元)未能達成共識,您擔心在未和解情況下,刑事判決可能對您不利,並詢問後續上訴權利及積極處理方式。
本案駕駛行為應屬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侵權行為。由於您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您應對死者家屬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此外,由於您是執行職務時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事故,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您的公司作為僱用人,應與您就上述民事損害賠償負連帶責任。這表示死者家屬可以向您或公司,或同時向兩者請求賠償。目前公司保險僅願理賠強制險200萬元及額外補償40萬元,共計240萬元,與家屬請求的450萬元尚有落差,不足部分仍應由您與公司共同承擔。
您跨越雙黃線之行為,應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若經認定有過失且與對向駕駛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此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您提及已報案並自首,若符合《刑法》第62條所定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之要件,法院於量刑時可能酌予減輕您的刑責。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通常會被法院視為被告展現悔意、彌補損害之重要情狀,對於量刑結果有相當大的影響。若未能達成和解,法院在審酌時,判決結果可能較為不利。
您跨越雙黃線之行為,應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之規定,可能面臨罰鍰及記點等行政處罰。
本案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本案涉及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及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責任,您的公司亦有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在未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刑事判決結果可能較為不利。建議您與公司積極與死者家屬協商和解,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期能爭取對您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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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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