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及與行人發生碰撞後,當下僅在車上詢問對方,在對方未回應後即離開現場,後續被認定為肇事逃逸。此行為可能涉及多重法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
本案若有造成行人受傷或財物損失,您應會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行人可能請求的賠償項目,應會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行人可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您所提及「肇事逃逸」應屬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風險。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死亡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您所述「當下未進行下車處理,只在車上做詢問,對方未回應後,我離開現場」之情形,法院實務上可能會認定您未盡到「下車察看、協助傷患、報警處理」等義務,而構成「逃逸」行為。判斷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的關鍵,應在於:
因此,您的行為應屬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
除了刑事責任外,您的行為亦應會面臨行政罰鍰及吊扣(銷)駕照的處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您未下車處理即離開現場的行為,應已違反上述規定,應會面臨罰鍰及吊扣駕駛執照的行政處分。
本案主要涉及前述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與行人發生碰撞後未下車處理即離開現場之情形,應屬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並應會面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鍰與吊扣(銷)駕照處分。建議您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積極與對方進行和解,以降低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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