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我領到的初判表沒有辦法判斷肇責,他認為我撞他,我則認為是他先擦撞到我車尾,對方輕微車損(小貨車),而我有車損(摩托車)脛骨骨折(有開刀及診斷證明),雙方沒有行車記錄器、路口沒有監視器,對方沒有駕照,目前醫藥費、車損約19萬(其他先不計),對方想和我55開,請問這樣合理嗎?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與對方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初判表無法判斷肇事責任。雙方對於事故發生經過說法不一,且現場缺乏行車記錄器及監視器等直接證據。您在此事故中受有摩托車損壞及脛骨骨折(已開刀並有診斷證明),而對方小貨車則有輕微車損。值得注意的是,對方為無照駕駛。目前您的醫藥費及車損估計約新台幣19萬元。對方提議以五五分帳的方式處理,您想了解此提議是否合理。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對方因過失導致您受傷及車損,則應對您負賠償責任;反之亦然。本案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若經鑑定確認對方有過失,且該過失與您受傷有因果關係,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
對方無照駕駛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此為行政罰,與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分屬不同層面,但可作為對方違規情節之一。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與對方發生的車禍事故,肇事責任仍待車禍鑑定釐清。對方有無照駕駛之情事,可能被認定為其過失比例增加的因素。考量您受有脛骨骨折之傷勢,對方提出的五五分帳協商,對您而言可能並非最合理。建議您應積極申請車禍鑑定,並詳細計算您的所有損害,以作為後續協商或訴訟的依據,並可考慮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爭取您的最大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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