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同學爭議事件於班群之法律風險評估

Q大概事發經過: 當初報名羽球賽前,我們表示缺女生參賽時,有詢問你(李X宣,當事人)是否願意參賽,而你當時有明確表達願意加入,我們依照這個前提完成報名與隊伍安排。 但在比賽前一天晚上 10 點 30 分(你突然表示不參加,此時離檢錄時間只剩10小時隔天早上8:30檢錄),你提出的原因為身體不舒服無法參賽,你跟我們的組員討論到11點09分之後面一直到隔日13:26才回覆。 由於主辦方已經明確表示無法更換名單,最後導致整隊晉級的機率大幅下降 (且因為已過報名時間,整隊報名費無法退費,費用已由報名者代繳全隊的費用)。 報名費部分,我們一開始沒有提前講清楚各自負擔,這是我們的疏失;但在已經確認參賽、並完成報名與隊伍安排後,我們不認為可以在比賽前一天非常臨時說不參加,並且之後表示完全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 (以上為我們隊員一起打的事情經過) Q想問的問題: 因為在私訊與她(當事人)的討論最後,她提到她不會再回覆了,並且我們覺得這位同學處理事情的態度不對(有些許金錢糾紛,但我們的立場是沒拿到錢,我們全付也認了),請問如果在大學班群po出以下事情經過、她所提出疑問我們的回應以及我們的訴求會觸犯的什麼問題嗎? 以下是我們準備po的 「 事情經過: 當初報名老馬盃羽球賽前,我們表示缺女生參賽時,有詢問你(李X宣)是否願意參賽,而你當時有明確表達願意加入,我們依照這個前提完成報名與隊伍安排。 但在比賽前一天晚上 10 點 30 分(你突然表示不參加,此時離檢錄時間只剩10小時隔天早上8:30檢錄),你提出的原因為身體不舒服無法參賽,你跟我們的組員討論到11點09分之後面一直到隔日13:26才回覆。 由於主辦方已經明確表示無法更換名單,最後導致整隊晉級的機率大幅下降 (且因為已過報名時間,整隊報名費無法退費,費用已由報名者代繳全隊的費用)。 報名費部分,我們一開始沒有提前講清楚各自負擔,這是我們的疏失;但在已經確認參賽、並完成報名與隊伍安排後,我們不認為可以在比賽前一天非常臨時說不參加,並且之後表示完全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 回應跟你討論時你提到的問題: (直接影響到參賽的相關疑問) 1.報名參賽名單的名字不是你的名字,所以不能通過檢錄和參加比賽 A: 參賽名單上的名字我們報名時的確打錯(“李X宣”打成”李X軒 “),但經過詢問主辦方,名字打錯可以在參賽前提早跟他們講一下更正即可,不存在不能參賽的問題 (另外,你當時跟我們講你無法參賽的原因是生病,跟能不能通過檢錄無關) 回應跟你討論時你提到的問題: (其他疑問) 1.參賽名單中的名字不是你,所以你提到”晉級與否談何來是你的責任”和"我的確是有義務,但前提是報名出去的名字是我的名字” A: 我們先不討論你來我們會不會晉級 (因為這是假設問題,你來了我們輸跟贏都有可能),但是你沒來導致我們晉級的機率大幅下降這卻是事實,這件事並不是你所說的毫無你的責任 ( 晉級規則:三隊打循環賽(男雙、女雙、混雙),一局打31分,最後算總分,總分高的前兩名晉級;因為你沒參賽導致至少其中一點只能棄點 變成31:0,意思就是還沒開始打我們跟別人的總分比就是31:0,晉級機率明顯下降) 另外,我們當時找李X宣參與比賽,確認她願意報名參賽,並且有文字紀錄,所以能確定”當時跟我們隊員討論並願意參賽的就是材料系大二的李X宣”;然而,你利用名字打錯而拒絕承擔責任,並覺得此事與你毫無關係。\ 2.我們通知要繳交報名費,在事後你提出“繳報名費讓你不舒服” A: 你在得知需要繳團體費的當下有提到”原來我也需要給報名費嗎?”,我們的隊員回應你的是”是的沒錯”,這部分因為是我們詢問你是否可參賽,所以是否要你付報名費確實可以討論(看是要幫你付全額或是其他方式都可以),並且當下沒討論打完比賽後你也可以提出 但這不是你提出不能參賽的原因(你提出的原因為生病),跟你能不能參賽無關 (就算我們幫你全繳,你也因為身體裝況無法出賽) 最後,我們的訴求不是否定你身體不舒服,也不是要求你在生病的情況下硬上場,而是希望你承認:在已確認參賽、隊伍完成報名與安排、且主辦方無法更換名單的情況下,於比賽前一天深夜臨時取消,確實對隊伍造成實際影響與損失。因此,我們希望你能針對此事表達歉意,並負擔合理比例的報名費或相關損失。至於報名費事前未明確說明各自負擔,這是我們溝通不周,所以金額部分可以再協調,但我們無法接受你主張此事與你完全無關、完全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1.希望把責任釐清,而不是把焦點轉移到名字打錯 2.請負擔合理比例的報名費或損失 ( 如果你在是事後不以跟你毫無關係的態度與我們討論,報名費的部份我們可以幫你承擔,但事實並非如此) 3.請承認臨時取消參賽對隊伍造成影響 (你臨時告知無法參賽後,與隊員討論到 11:09,之後直到隔日 13:26 才回覆。在隊伍需要緊急處理替補、檢錄與比賽安排時,這樣的回覆時間讓我們很難應對。我們希望你能瞭解這對隊伍造成的影響,雖然你有提到「不好意思」這四個字,但從後續討論中你否認此事與你有責任的態度來看, 我們認為這不表示你真正理解事情造成的影響。因此,我們希望你能針對臨時取消、未即時回應及造成隊伍晉級機率下降這件事,給予更明確且有誠意的道歉或說明。 ) (在此跟各位同學勸告,之後要找同學幫忙,不管是小組作業或是團體活動,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訊息文字討論不算數)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隊友因羽球賽事報名,邀請同學李X宣參賽,李同學明確表示同意後,您們完成報名與隊伍安排。然而,李同學卻在比賽前一天深夜臨時告知身體不適無法參賽,導致隊伍無法更換名單,不僅報名費無法退還(已由隊友代墊),也大幅降低了隊伍的晉級機會。事後,李同學對於責任歸屬與費用分擔持不同意見,並停止回覆訊息。您們欲將此事件的詳細經過、與李同學討論時的回應以及您們的訴求,發布至大學班級群組,因此詢問此舉是否會觸犯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羽球賽事參與之約定: 您們與李同學之間,就其參與羽球賽事一事,應屬成立口頭上的「承攬」或「委任」性質之契約關係。李同學臨時取消參賽,可能構成契約不履行(債務不履行),導致您們隊伍產生報名費損失及晉級機會受損。若您們欲向李同學請求損害賠償,應屬民事求償範疇。
  2. 關於公開班群貼文之風險: 若您們將事件經過發布於班級群組,即使內容為您們所認知的事實,但若該內容足以貶損李同學的社會評價,使其名譽受損,李同學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向您們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此類糾紛,法院會審酌貼文內容的真實性、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發文者的意圖及對當事人名譽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二、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您們在班級群組中發布的內容,使用了粗鄙、輕蔑或足以貶損李同學人格尊嚴的言詞,且該群組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雖然您們的貼文內容較為敘述事實,但若其中包含「處理事情的態度不對」等主觀評價,且語氣帶有貶抑,仍有被認定為侮辱的風險。
  2. 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您們在班級群組中發布的內容,指摘或傳述了足以損害李同學名譽的事實,且該群組為公開性質,則可能構成誹謗罪。即使您們認為所陳述的事實為真,但若該事實與公共利益無關,而僅涉及私人糾紛,且您們發文的目的是為了讓李同學承擔責任或表達歉意,而非出於善意發表可受公評之事,仍可能成立誹謗罪。本案中,羽球賽事及報名費爭議,通常會被認定為私人事務,不具公共利益性。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避免公開發布: 考量到在大學班級群組中公開討論此私人爭議,恐有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及《民法》侵害名譽權之風險,建議您們應避免將此詳細內容發布於班級群組。
  2. 尋求校內協助: 若您們希望釐清責任或促成李同學表達歉意,可以考慮透過學校的學生事務處、系辦公室或相關輔導單位,尋求居中協調或調解,以較為溫和且保護雙方隱私的方式處理。
  3. 私下溝通或書面溝通: 若仍希望與李同學溝通,建議以私下、理性、書面的方式(例如:電子郵件或訊息)再次表達您的訴求,並明確告知您們的立場,避免情緒性字眼,並保留溝通紀錄。
  4. 評估法律訴訟成本: 雖然李同學的行為可能構成民事上的契約不履行,但考量到訴訟程序的時間、金錢成本以及您們已表示「沒拿到錢,我們全付也認了」的立場,若非必要,透過法律訴訟追討報名費可能不符經濟效益。

肆、結論

關於您們欲將與李同學的羽球賽事爭議事件發布於大學班級群組一事,恐有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及《民法》侵害名譽權之風險。即使您們所陳述為事實,但因涉及私人糾紛而非公共利益,公開發布仍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建議您們應避免公開發布,並可考慮透過校內單位進行協調,或以私下、書面方式與李同學溝通,以降低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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