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年前跟前任在一起的時候被偷拍 後來分手後他上傳了那些照片 我提告了 後來和解了 但我剛剛發現他又上傳了照片 但他用匿名 我很確定照片是我的 後來去看那篇文章已經刪除了 但我有截圖我可以怎麼辦
當事人四年前與前任交往時遭偷拍私密照片,分手後前任曾將照片上傳,經提告後雙方已達成和解。然而,當事人近日發現前任再次以匿名方式上傳相同照片,雖該文章已刪除,但當事人已截圖存證,欲詢問後續處理方式。
前任未經同意再次上傳私密照片之行為,應已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肖像權及名譽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外,若先前之和解契約內容包含禁止散布照片之約定,則前任之行為亦可能構成違反和解契約,當事人得依契約約定或《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前任再次上傳當事人私密照片之行為,若該照片屬於性影像,可能已觸犯《刑法》第319條之2所定之「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當事人未提告,檢察官亦得主動偵辦。此外,若照片內容涉及猥褻,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由於此為新的散布行為,追訴期應自本次散布行為完成時起算。若前任之行為涉及其他恐嚇或誹謗意圖,亦可能另涉《刑法》相關罪名。
本案主要涉及民、刑事責任,較無直接之行政責任。然而,若散布平台為網路業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8條之2規定,網路業者於知悉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保留相關資料。
本案主要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關於性影像之相關規定,已於刑事責任中說明。
關於當事人前任再次散布私密照片之行為,應涉及《刑法》「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之刑事責任,以及侵害隱私權、違反和解契約之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應立即保全證據,並考慮再次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同時諮詢專業律師以規劃後續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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