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跟我的前任,我買了一台手機想當作他的生日禮物,但是我送完卻發現他跟別人亂來甚至到處亂講我的話,手機分期是我在繳,我想拿回來這台手機還有機會嗎我跟他分開八個月多了之前原本要他還給我都沒有回覆我訊息
您與前任分手後,因前任有不忠及散佈不實言論之行為,您希望取回先前贈與給前任的手機,該手機目前仍由您分期繳納中。您曾嘗試向前任要求返還,但未獲回應。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贈與」的法律關係。依據您所述,您購買手機並贈送給前任作為生日禮物,此行為應屬民法第406條所稱之「贈與」。贈與契約在您將手機交付給前任,且前任接受時,即已生效並完成。
一般而言,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一旦移轉(即手機已交付給前任),贈與人原則上是不能任意撤銷贈與的。然而,民法第416條有規定幾種例外情況,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交付後撤銷贈與,其中一項是:
就您前任「跟別人亂來」的行為,在台灣法律上,通姦罪已除罪化,因此這部分恐難以構成民法第416條所指的「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之規定受有處罰者」。
至於前任「到處亂講我的話」的部分,若其言論已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或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且經您提出告訴並使前任受有刑事處罰確定,則您可能可以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然而,這需要經過刑事訴訟程序,且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前任的言論構成犯罪並受罰,門檻相對較高。
此外,您雖然仍在繳納手機分期款,但這屬於您與電信業者或銀行之間的債務關係,與手機所有權是否已移轉給前任是兩回事。一旦手機作為禮物交付並被接受,所有權應屬已移轉給前任,您持續繳款並不會自動讓您取得取回手機的權利。
綜合來看,在沒有符合民法第416條嚴格撤銷事由的情況下,您恐難以單純以民事訴訟方式要求前任返還手機。
如前所述,前任「到處亂講我的話」的行為,若內容涉及不實且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刑法第310條);若僅是謾罵或侮辱,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這兩者皆屬「告訴乃論」之罪,需要您主動提出告訴。但即使刑事責任成立,也僅是讓前任受到刑事處罰,並非直接取回手機的途徑,而是作為撤銷贈與的其中一個前提要件。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欲取回贈與前任手機的問題,由於贈與一旦完成,原則上難以撤銷。除非前任散佈不實言論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並受罰,您才可能依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建議您可考慮先嘗試與前任協商,若協商不成,再評估是否值得投入時間與成本循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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