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要寫存證信函給公司執行勞工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6款,但沒寫過,不確定怎麼寫才對;開頭應該是「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鈞鑒」、「敬啟者:」還是「逕啟者:」?
您近期計畫撰寫存證信函予公司,擬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對於信函開頭的稱謂語句(如「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鈞鑒」、「敬啟者:」或「逕啟者:」)感到不確定,希望獲得法律上的指引。
本案主要涉及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行使,此為民事上勞動契約關係的變動。該條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若您符合此要件,則終止契約後,應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關於存證信函的開頭稱謂,其目的在於明確告知受文者。針對您欲寄送給「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證信函,直接指名公司名稱並加上「鈞鑒」一詞,例如「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鈞鑒」,應屬最為正式且禮貌的用法。此用法明確指出受文對象為該公司,並表達尊敬之意。相較之下,「敬啟者」或「逕啟者」雖非絕對錯誤,但通常用於不確定具體收件人或欲廣泛告知時,在已知收件人為特定公司時,使用「鈞鑒」會更為精確與專業。
您撰寫並寄送存證信函以主張自身權益,此行為本身應不涉及任何刑事責任。
您撰寫並寄送存證信函以主張自身權益,此行為本身應不涉及任何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係依據《勞動基準法》行使勞工權利,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應予說明。
關於您欲撰寫存證信函予公司,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一事,信函開頭稱謂建議使用「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鈞鑒」。同時,請務必確保信函內容明確且具體,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建議您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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