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我,主訴依民法549條第一項: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由於本人跟酷思多披薩為僱傭關係,有詳細的打卡紀錄及投保記錄,並且有足夠證明本人需要聽從老闆的指示做事,不論從那個屬性上來說都不適用於民法549-1條規定。 且管理合約書上第16條也明確註明了「本契約書上未約定事項,得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另行約定。」
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因老闆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委任契約,而您認為雙方實為僱傭關係,並非委任關係,且有打卡紀錄、投保紀錄及聽從老闆指示等證據,因此對於老闆援引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契約的適法性存有疑義。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於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僱傭契約」還是「委任契約」,因為兩者的終止方式與法律效果有顯著差異。
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區辨:
本案法律關係之定性:
管理合約書第16條之影響: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關係的認定與終止爭議,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的關係經認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僱傭關係,且老闆的終止行為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例如未給予預告期間、未給付資遣費等),則老闆可能會面臨勞動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所處的行政罰鍰。
本案目前資訊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的契約關係,依您所提供之事實,應屬具有從屬性的「僱傭關係」。因此,老闆援引《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委任契約之主張,應不適用於本案。若老闆的終止行為不符《勞動基準法》或《民法》僱傭章節之規定,可能涉及不合法終止,您可能可以主張相關權益。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考慮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前雇主因社群貼文提告之法律諮詢
最近因為前前雇主看到脆上,我半年前剛入職po的工作心得,內容主要是陳述 薪水跟104上面的不一樣,工作內容卻很雜,很有挑戰性,然後發我在學軟體電腦的樣子 被雇主說要提告我
2026-05-23
2026-05-25
2026-05-25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