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與委任關係之認定及終止爭議

老闆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我,主訴依民法549條第一項: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由於本人跟酷思多披薩為僱傭關係,有詳細的打卡紀錄及投保記錄,並且有足夠證明本人需要聽從老闆的指示做事,不論從那個屬性上來說都不適用於民法549-1條規定。 且管理合約書上第16條也明確註明了「本契約書上未約定事項,得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另行約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因老闆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委任契約,而您認為雙方實為僱傭關係,並非委任關係,且有打卡紀錄、投保紀錄及聽從老闆指示等證據,因此對於老闆援引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契約的適法性存有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於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僱傭契約」還是「委任契約」,因為兩者的終止方式與法律效果有顯著差異。

  1. 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區辨

    • 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其最主要的特徵為「從屬性」,即受僱人須服從僱用人的指揮監督,並受其時間、地點等拘束。您所提及的「詳細的打卡紀錄及投保記錄」,以及「有足夠證明本人需要聽從老闆的指示做事」,這些事實均應屬判斷是否具有「從屬性」的重要依據。若從屬性越高,則越傾向於僱傭關係。
    • 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特徵為「獨立性」,受委任人通常有較大的自主權,在處理事務上較不受委託人的指揮監督。
  2. 本案法律關係之定性

    • 根據您所提供的資訊,包括有「詳細的打卡紀錄」、「投保記錄」以及「需要聽從老闆的指示做事」,這些跡象均強烈指向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應屬具有從屬性的「僱傭關係」,而非獨立處理事務的「委任關係」。
    • 若雙方關係經認定為僱傭關係,則老闆援引《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來終止契約,應不適用於本案。僱傭契約的終止,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需符合該法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第12條(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規定的法定事由,並應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期間工資,以及符合條件的資遣費。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則依《民法》第487條至第489條規定處理,但仍需有正當理由。
    • 因此,若您與老闆之間確實為僱傭關係,老闆單方面援引《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契約,可能涉及不合法終止,您可能可以主張僱傭關係仍存在,或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等權益。
  3. 管理合約書第16條之影響

    • 您提及「管理合約書上第16條也明確註明了『本契約書上未約定事項,得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另行約定。』」此條款本身是關於契約未盡事宜的補充約定方式。然而,這並不直接改變契約的本質。如果契約的實質內容和履行方式顯示為僱傭關係,即使契約名稱為「管理合約書」,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在認定時,仍會以實質內容而非形式名稱為準。換言之,契約的名稱或條款約定,若與實際履行狀況不符,仍應以實際履行狀況為主要判斷依據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關係的認定與終止爭議,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的關係經認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僱傭關係,且老闆的終止行為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例如未給予預告期間、未給付資遣費等),則老闆可能會面臨勞動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所處的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資訊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並整理證據:請您進一步蒐集所有能證明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具有從屬性的證據,例如:
    • 詳細的打卡紀錄、出勤紀錄。
    •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紀錄。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特別是是否有固定薪資、加班費等。
    • 工作規則、職務說明、績效考核紀錄。
    • 老闆或主管對您工作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進行指揮監督的書面或通訊紀錄(如Line、Email對話紀錄)。
    • 其他同事的證詞(若有)。
  2. 回覆存證信函:您可以考慮委請律師或自行發函回覆老闆的存證信函,明確指出您與公司之間為僱傭關係,而非委任關係,並主張老闆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契約應不合法,同時保留您的法律權益。
  3. 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您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公正第三方協助協商解決爭議。這是一個相對快速且成本較低的解決方式。
  4.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涉及法律關係的認定與權益主張,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文件(包括存證信函、管理合約書、打卡紀錄、投保紀錄、薪資單等)向專業律師進行面對面諮詢,以獲得更具體、針對性的法律建議,並評估後續訴訟的可能性與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與「酷思多披薩」之間的契約關係,依您所提供之事實,應屬具有從屬性的「僱傭關係」。因此,老闆援引《民法》第549條第1項終止委任契約之主張,應不適用於本案。若老闆的終止行為不符《勞動基準法》或《民法》僱傭章節之規定,可能涉及不合法終止,您可能可以主張相關權益。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考慮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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