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放獎金之勞資爭議法律意見

我在某間旅行社擔任剪輯師,後續老闆有提出一個給予獎金的方式,就是每支影片觀看每過10000就發1000。當時是在2025年的3月25日提出的,到8月的時候我有一支影片分別在Yt/fb/ig三個平台上都有超過20萬的觀看,本等著9月會收到獎金,但結果沒有,去詢問了老闆,他說可以每個月結算,我也答應每個月底會給他統計好的數據,我9月底給了一次,10月底給了一次都沒有回覆,獎金也沒有入帳。所以我11月後就沒有主動給他發了,但是連結內的內容都有定期更新 直到這個月,他不滿我的工作要資遷我,我就跟公司的副理說了這件事,結果得到的回答是說我沒有給過他數據,所以他就沒有結算 我請筆獎金還能討回來的嗎?因為我後續沒有主動給他數據,他就有權利不給我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旅行社擔任剪輯師,老闆於2025年3月25日提出影片觀看數獎金方案:每支影片觀看數每過10,000次發放1,000元。至同年8月,您有一支影片在YouTube、Facebook、Instagram三個平台觀看數均超過20萬次。原預期9月可收到獎金,但未獲發放。經詢問老闆,對方表示可每月結算,您也同意每月提供統計數據。您於9月底及10月底各提供一次數據,但均未獲回覆,獎金也未入帳。因此,您自11月起未再主動提供數據,但影片內容仍定期更新。近期老闆因不滿您的工作表現欲資遣您,您向公司副理提及獎金事宜,副理卻稱您未提供數據,故未結算獎金。您想了解這筆獎金是否仍可討回,以及後續未主動提供數據是否會導致您喪失請求獎金的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獎金約定之契約關係: 您與老闆之間關於影片觀看數獎金的約定,應屬一種附條件的報酬契約,或可視為勞動契約中關於工資給付的特別約定。老闆提出獎金方案(要約),您透過實際工作達成觀看數(承諾及履行),此一獎金契約應已成立。當您的影片觀看數達到約定標準時,老闆即應負有給付獎金的義務。

  2. 獎金給付條件之成就: 依您所述,您的影片在8月時觀看數已分別在三個平台超過20萬次,這表示獎金給付的條件應已成就。即使後續約定每月結算並提供數據,這應屬獎金計算與發放的程序性約定,而非獎金請求權成立的實質條件。

  3. 數據提供義務與雇主違約: 您同意每月提供數據,此為履行契約的協力義務。您已於9月底及10月底提供數據,但雇主並未依約結算或發放獎金。雇主在您已提供數據後仍不給付,應屬違反獎金約定之行為。您後續停止提供數據,可能係因雇主先前未履行給付義務所致,此舉應不影響您對已達成條件之獎金的請求權。

  4. 請求權基礎: 雇主未依約給付已成就條件的獎金,應屬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您應可依據民法第227條或契約約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該筆已達標的獎金。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雙方間的契約履行爭議,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雇主一開始即有詐欺取財之意圖,否則單純的獎金未發放,應屬民事糾紛範疇。

三、行政責任

  1. 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若此類獎金被認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則可能被視為《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若獎金屬於工資,雇主未依約給付,即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此時,勞工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得介入調查並依法裁處。

  2. 勞資爭議處理: 本案涉及工資(或報酬)給付爭議,屬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範之勞資爭議。您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解決爭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看來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與整理證據:

    • 獎金約定證明: 任何關於獎金方案的對話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會議紀錄等)。
    • 觀看數據證明: 影片在YouTube、Facebook、Instagram各平台的觀看數截圖,並標明日期。
    • 提供數據證明: 您於9月底及10月底提供數據給老闆的證明(如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寄送紀錄等)。
    • 工作證明: 您的勞動契約、薪資單等,證明您在該公司任職。
    • 對話紀錄: 與老闆、副理關於獎金爭議的所有對話紀錄。
  2. 正式請求給付: 建議您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向公司或老闆請求給付已達標的獎金,並說明獎金計算方式、已達成的觀看數、您已提供數據但未獲給付等事實,並限期要求給付。這有助於明確您的主張,並作為後續法律程序的證據。

  3.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公司仍拒絕給付,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程序通常較為簡便且費用較低,有助於雙方在第三方協助下達成和解。

  4. 考慮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您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公司給付積欠的獎金。在訴訟中,您需要提出上述證據來證明獎金約定及條件成就。

  5. 資遣相關權益: 若公司欲資遣您,請務必確認資遣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例如是否有法定資遣事由、是否依法定期間預告、是否給付資遣費等)。若資遣不合法,您可能可以主張資遣無效或請求額外賠償。此部分亦可一併於勞資爭議調解中提出。

肆、結論

依您所述,您與老闆間的獎金約定應屬有效,且影片觀看數已達標,獎金給付條件應已成就。您已提供數據,但雇主未給付,應屬雇主違約。您後續未再提供數據,應不影響您對已達成條件之獎金的請求權。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透過正式書面請求、勞資爭議調解,甚至民事訴訟等途徑,主張您的權利,以討回這筆獎金。同時,也請留意資遣相關權益,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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