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了某企業的面試通知,但需要使用該企業自架的 AI 面試系統,該系統使用時又需開啟視訊鏡頭及麥克風,亦即可能蒐集我的虹膜、面部、聲紋特徵。依賴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1-1 條來看是否有違法之虞呢?
您近期收到某企業的面試通知,該企業要求使用其自建的AI面試系統,並需開啟視訊鏡頭及麥克風。此舉可能導致您的虹膜、面部、聲紋等生理特徵被蒐集。您關切此種蒐集行為是否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
本案若企業在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未能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未明確告知蒐集目的、未取得您的書面同意,或蒐集之資料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因此對您造成損害,您可能得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向該企業請求損害賠償。此種損害賠償可能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例如精神慰撫金)。
本案若僅涉及企業蒐集個人資料的合法性爭議,通常較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企業有未經同意而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意圖營利或損害您的利益,或有其他惡意行為,才可能涉及個資法第41條、第42條等刑事責任。以您目前所述之情形,應較不涉及刑事責任。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該條文明確列舉「生理資訊」包括虹膜、面部辨識、聲紋等。本案中,企業要求您使用AI面試系統並開啟視訊及麥克風,進而蒐集您的虹膜、面部、聲紋特徵,此行為應屬「要求提供」生理資訊。
關鍵在於,這些生理資訊是否為「就業所需」。一般而言,對於大多數職位,虹膜、面部、聲紋等特徵並非判斷求職者是否適任的必要資訊。若企業無法證明這些生理資訊與職務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及必要性,則其蒐集行為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一旦經主管機關(勞工局)認定違法,企業可能面臨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
除了《就業服務法》外,企業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亦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依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之一(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等)。此外,個資法第8條亦要求企業應向您明確告知蒐集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您可行使的權利等事項。若企業未能履行告知義務或未取得合法同意,亦可能涉及違反個資法,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關於企業使用AI面試系統蒐集您的虹膜、面部、聲紋等生理資訊,若該資訊非屬就業所需,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虞,企業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此外,企業亦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特定目的及合法要件等規定,否則亦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建議您可先向企業釐清蒐集目的與必要性,並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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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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