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至診所上班5天,時數都是3小時,對方當初提出要提早20分鐘到診所,但後續對方請我後面的班不用來了,要結算工錢給我,我提出提早到20分鐘應該要給予薪資,雇主說並沒有強制規定,所以不給錢,請問這樣合理嗎?
您在診所工作5天,每日工時3小時。雇主曾要求您提早20分鐘到診所。在雇主通知您後續班次不用來並結算工資時,您主張提早到班的20分鐘應給予薪資,但雇主以「沒有強制規定」為由拒絕支付。您想了解雇主的做法是否合理。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中工資給付的爭議,應屬民事責任範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而工作時間的認定,通常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本案中,若雇主當初提出要您「提早20分鐘到診所」,且這段時間是為了準備工作、交接班、或進行其他與職務相關的行為,則這提早的20分鐘,應屬您受雇主指揮監督而提供的勞務時間,即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即使雇主口頭表示「沒有強制規定」,但若實際上是雇主的要求或慣例,且您因此受拘束而提早到班,則該時間仍可能被認定為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因此,若提早到班的20分鐘被認定為工作時間,雇主即應依約定或法令規定給付這段時間的工資。
依目前您所提供的資訊,雇主拒絕支付提早到班的薪資,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確實未依規定給付您應得的工資,可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查證屬實,雇主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依目前您所提供的資訊,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提早到班的20分鐘是否應給付工資,若該時間係受雇主指揮監督或為執行職務所需,應屬工作時間,雇主即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建議您可蒐集相關證據,並向雇主主張權利,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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