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因老闆拖欠薪資,需出席勞資調解會,是否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雇主拖欠薪資,應屬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勞工得依據《民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積欠之工資。此部分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範疇。
單純的薪資拖欠行為,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詐欺或其他涉及刑事不法之行為,例如以詐術使勞工提供勞務卻無支付薪資之意圖,始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等罪嫌。就您所述情形,應較不涉及刑事責任。
雇主若未依約定給付工資,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者可能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主管機關亦得依同法第27條限期令雇主給付工資。
關於勞資調解會的代理出席,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會議。但調解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本人到場。」
因此,原則上您是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勞資調解會議的。常見的代理人包括律師、工會幹部、或經您特別授權的親屬等。然而,調解委員若認為有必要,仍得通知您本人到場說明,以利釐清事實或促成調解。
關於您老闆薪資拖欠的問題,應屬涉及民事及行政責任。而勞資調解會原則上可以委任代理人出席,但仍應注意調解委員得通知本人到場之規定。建議您備妥相關證據,並與代理人充分溝通,以利爭取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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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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