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會總是說要內外合作,實際門市卻是在內 鬥。外場副理看到內場沒帶麥。馬上跟內場經理 報告。內場族群馬上被靠北說事都做不好,不在 說要做什麼事。明明提醒一下就好,演變成要你 叮我內場。我就盯你外場啊。如果按照這樣的標 準,那我看到什麼食安,我直接通報衛生局就 好。 2.一個月排一個假日都要被刁難,又不是沒有 人,我也有讓其他同事都放過假日,人力也充足 的情況下我才放的。每一次都要問每一次。你沒 放到底關我什麼事。你經理準時8點下班,來門 市也只是抽抽菸看一看,有幫忙店裡解決問題 嗎?沒有。只會叫我用。到底要經理幹嘛,我都 能用好要你幹嗎。抽菸。補休提早下班⋯⋯ 3.米塔最大的特色就是自己的店缺失越多越容易 升,從大河屋就可以看的出來。三不五時就在借 東西。每個禮拜都在追加,自己的店都顧不好還 能管第二家店。我也是覺得好笑。 算了。反正我已經被你逼走了。沒什麼好說了。 恭喜你成功把我逼離職了。 該公司是否有違反任何法律問題呢 ?
您所描述的狀況,主要涉及職場內部管理問題、人際衝突、排班休假困難,以及最終因這些因素導致您感覺「被逼離職」的情形。此外,您也提及對公司晉升制度及食安管理的疑慮。
本案若經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情事,導致您無法繼續工作而被迫離職,則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情形。在此情況下,您應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若雇主之行為情節重大,導致您精神上受有損害,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惟此部分舉證難度較高。
依您所述之事實,主要為職場管理及勞資關係問題,尚難直接認定有涉及《刑法》上之犯罪行為。除非有涉及人身攻擊、恐嚇、誹謗或其他具體犯罪行為,否則一般職場衝突或管理不當,通常不構成刑事責任。
目前依您所述,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關於您所提及的職場內部衝突、排班休假困難及最終「被逼離職」的情形,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權利,使您有權向雇主請求資遣費。此外,若公司確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亦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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