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離職預告與工資爭議法律意見

我任職的補習班班內目前的教學時段與補考政策調整,與我先前的教學規劃與品質有所出入,經溝通後無法和老闆達成共識。對方要求我利用額外時間進行補課但不算在工時內,等於不支薪,我不同意。 ​我想正式提出離職申請。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配合 10 天之離職預告期,我的勞動契約將於 6 月 13 日(週六)期滿終止。 ​依照我原本的排班,本週五(6 月 5 日)與下週五(6 月 12 日)將會是我最後的實際授課日。我會在 6 月 12 日下班前完成所有教學進度與資料的交接,下週起(6 月 15 日)將不再前往 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任職的補習班調整了教學時段與補考政策,導致您的教學規劃與品質受到影響。在與老闆溝通未果後,對方要求您利用額外時間進行補課,卻不計入工時且不支薪,您對此表示不同意。您計畫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配合10天離職預告期,將勞動契約於6月13日(週六)終止。您預計在6月12日(週五)完成所有教學進度與資料交接,並自6月15日起不再前往補習班。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離職預告期與契約終止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其工作年資提前預告雇主:
      •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於1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 本案中,您提及配合10天之離職預告期,推測您的工作年資應屬「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此推測正確,您提前10日預告雇主,並將勞動契約終止日訂於6月13日,應屬符合法令規定。在契約終止日(6月13日)後,您與補習班的勞動關係即告終止,您自6月15日起不再前往補習班,應無法律上疑慮。
    • 建議您務必以書面方式(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並確認對方收訖)向雇主提出離職申請,明確載明離職生效日為6月13日,以避免日後爭議。
  2. 關於不支薪補課之要求: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同法第24條亦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
    • 補習班要求您利用額外時間進行補課,卻不計入工時且不支薪,此舉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給付及工時計算之規定。勞工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若雇主強行要求勞工無償提供勞務,應屬違法行為。您不同意此要求,應屬合法權利之主張。
  3. 關於教學規劃與品質調整: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本案中,補習班調整教學時段與補考政策,若此調整已實質影響您的教學規劃與品質,且導致您需額外付出勞務卻不支薪,則可能已構成對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您與雇主無法達成共識,是您選擇離職的原因之一,此亦為您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5條所賦予之契約終止權。

二、刑事責任

依據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情形。

三、行政責任

若補習班要求您無償提供勞務(即不支薪補課),或有其他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工時等規定之情事,您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雇主可能面臨《勞動基準法》第79條所定之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正式書面通知離職: 建議您儘速以書面(例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並確認對方收訖)向補習班提出正式的離職通知,明確載明您的離職生效日為6月13日,並提及您將於6月12日完成所有交接事宜。書面通知可作為日後發生爭議時的證明。
  2. 確實完成交接: 您計畫於6月12日下班前完成所有教學進度與資料的交接,此舉非常妥當。建議您在交接時,可製作交接清單,並請補習班相關人員簽收,以證明您已善盡交接義務。
  3. 保留證據: 若補習班曾以書面或通訊軟體要求您進行不支薪補課,請務必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或文件,以作為日後主張權益的證據。
  4. 薪資結算與請求: 您的勞動契約於6月13日終止,補習班應依法結算並給付您至該日為止的所有薪資。若補習班有積欠薪資或要求您無償補課,您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肆、結論

您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配合10天離職預告期,將勞動契約於6月13日終止,並計畫於6月12日完成交接,自6月15日起不再前往補習班,此離職程序應屬合法。補習班要求您利用額外時間進行不支薪補課,此舉應屬違法。建議您以書面正式通知離職,並妥善完成交接,若有薪資爭議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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