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職的補習班班內目前的教學時段與補考政策調整,與我先前的教學規劃與品質有所出入,經溝通後無法和老闆達成共識。對方要求我利用額外時間進行補課但不算在工時內,等於不支薪,我不同意。 我想正式提出離職申請。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配合 10 天之離職預告期,我的勞動契約將於 6 月 13 日(週六)期滿終止。 依照我原本的排班,本週五(6 月 5 日)與下週五(6 月 12 日)將會是我最後的實際授課日。我會在 6 月 12 日下班前完成所有教學進度與資料的交接,下週起(6 月 15 日)將不再前往 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您任職的補習班調整了教學時段與補考政策,導致您的教學規劃與品質受到影響。在與老闆溝通未果後,對方要求您利用額外時間進行補課,卻不計入工時且不支薪,您對此表示不同意。您計畫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配合10天離職預告期,將勞動契約於6月13日(週六)終止。您預計在6月12日(週五)完成所有教學進度與資料交接,並自6月15日起不再前往補習班。
關於離職預告期與契約終止日:
關於不支薪補課之要求:
關於教學規劃與品質調整:
依據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情形。
若補習班要求您無償提供勞務(即不支薪補課),或有其他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工時等規定之情事,您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雇主可能面臨《勞動基準法》第79條所定之行政罰鍰。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您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配合10天離職預告期,將勞動契約於6月13日終止,並計畫於6月12日完成交接,自6月15日起不再前往補習班,此離職程序應屬合法。補習班要求您利用額外時間進行不支薪補課,此舉應屬違法。建議您以書面正式通知離職,並妥善完成交接,若有薪資爭議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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