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里程登載不實涉詐欺案諮詢

收到花蓮地檢署的傳票 寫詐欺等 但是事實不是如此 事實是 公務車使用 結束里程實際尾數是19 但是我事情忙完會移車距離大概200-300公尺(移到停車場) 所以我先寫20 後來忙完移車後 沒有去注意里程表 兩天後政風督導發現 怎麼實際顯示19 我紙本登載寫20 送到地檢署 想問該如何回應比較妥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公務車里程登載與實際不符,收到花蓮地檢署的傳票,案由為「詐欺等」。根據您的說明,您在使用公務車結束後,里程實際尾數為19。由於您預計將車輛移至約200-300公尺外的停車場,因此先行在紙本上登載里程為20。然而,在忙完移車後,您未再注意里程表。兩天後,政風督導發現實際里程顯示19,但紙本登載為20,因此將此案送至地檢署偵辦。您想了解應如何妥善回應。

貳、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並可能伴隨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部分,除非有具體財產損害需賠償,否則較不直接相關。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係因公務車里程登載不實所引發的刑事偵查,民事責任部分較不直接相關。若後續經查證有導致公家機關具體財產損害(例如:因虛報里程而多報油料費用等),則可能會有民事賠償責任,但依您目前所述事實,此可能性較低。

二、刑事責任

檢察官傳喚您涉及「詐欺等」罪名,可能考量的罪名如下: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詐欺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 就您所述,您是「先寫20後來忙完移車後沒有去注意里程表」,此舉動較難直接認定您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的意圖。若您並非為了詐領油料、規避公務車使用規定或圖謀其他不法利益,而僅是因預填及疏忽所致,則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可能較難完全符合。
  2.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5條或第213條)

    •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5條):若您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可能成立本罪。公務車里程登載表應屬業務上文書。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3條):若您具公務員身分,且公務車里程登載表屬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則您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能成立此罪。此罪的刑度較重。
    • 本案爭點在於您是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您解釋是因預期移車後里程會增加而先行填寫,後因忙碌未再確認。若您能證明當時確實是基於預期而非故意登載不實,且事後因疏忽未檢查,則檢察官在認定「明知」此一主觀構成要件時,可能會有所考量。然而,若檢察官認為您在填寫時即已知實際里程為19,卻仍填寫20,或您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登載不實,仍可能被認定有過失或故意。

三、行政責任

即使刑事責任最終不成立,您仍可能因違反公務車使用管理規定或內部行政程序,而面臨所屬機關的行政懲處,例如申誡、記過等。這部分會依據機關內部規定及情節輕重而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依您目前所述事實,較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誠實且完整說明:在偵查庭上,請務必向檢察官誠實、清楚且完整地說明事發經過。包括您為何會預填里程為20、移車的距離、以及忙碌後未再確認里程表的疏忽等細節。強調您並無任何詐欺或故意登載不實的意圖。
  2. 準備相關佐證資料:若有任何可以佐證您當時忙碌、移車距離、或過去使用公務車的習慣(例如:是否有其他類似預填或疏忽的紀錄,但均無不法意圖)的資料,可考慮提供給檢察官參考。
  3. 強調無不法意圖:再次強調您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亦無意圖取得任何不法利益,更無故意製造假紀錄以規避責任的意圖。
  4. 積極配合調查:對於檢察官的提問,請積極配合並據實回答,展現您配合調查的態度。
  5. 考慮委任律師:由於本案已進入地檢署偵查程序,且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您考慮委任專業律師陪同偵訊。律師可以協助您釐清案情、評估法律風險、提供法律意見,並在偵訊過程中保障您的權益,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表達不清而造成誤解。

肆、結論

關於您公務車里程登載不實而收到地檢署傳票一事,可能涉及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的刑事責任,亦可能面臨行政懲處。建議您在偵查庭上誠實、完整地說明事發經過,強調無不法意圖,並積極配合調查。為確保您的權益,強烈建議您諮詢並委任專業律師陪同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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