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花蓮地檢署的傳票 寫詐欺等 但是事實不是如此 事實是 公務車使用 結束里程實際尾數是19 但是我事情忙完會移車距離大概200-300公尺(移到停車場) 所以我先寫20 後來忙完移車後 沒有去注意里程表 兩天後政風督導發現 怎麼實際顯示19 我紙本登載寫20 送到地檢署 想問該如何回應比較妥當
您因公務車里程登載與實際不符,收到花蓮地檢署的傳票,案由為「詐欺等」。根據您的說明,您在使用公務車結束後,里程實際尾數為19。由於您預計將車輛移至約200-300公尺外的停車場,因此先行在紙本上登載里程為20。然而,在忙完移車後,您未再注意里程表。兩天後,政風督導發現實際里程顯示19,但紙本登載為20,因此將此案送至地檢署偵辦。您想了解應如何妥善回應。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並可能伴隨行政責任。民事責任部分,除非有具體財產損害需賠償,否則較不直接相關。
本案主要係因公務車里程登載不實所引發的刑事偵查,民事責任部分較不直接相關。若後續經查證有導致公家機關具體財產損害(例如:因虛報里程而多報油料費用等),則可能會有民事賠償責任,但依您目前所述事實,此可能性較低。
檢察官傳喚您涉及「詐欺等」罪名,可能考量的罪名如下: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5條或第213條):
即使刑事責任最終不成立,您仍可能因違反公務車使用管理規定或內部行政程序,而面臨所屬機關的行政懲處,例如申誡、記過等。這部分會依據機關內部規定及情節輕重而定。
依您目前所述事實,較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公務車里程登載不實而收到地檢署傳票一事,可能涉及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的刑事責任,亦可能面臨行政懲處。建議您在偵查庭上誠實、完整地說明事發經過,強調無不法意圖,並積極配合調查。為確保您的權益,強烈建議您諮詢並委任專業律師陪同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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