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在學校遭同學強制猥褻(已提告,調解兩次不成功) 兩人都未滿14歲 我想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讓法官判,想請問可以請求對方付多少金額的精神賠償 內容為 以性器官頂被害人腰部 強拉被害人欲摸其性器官 裸露性器官給被害人看 言語上說要看對方的私處,手伸到裙內摸被害人大腿 陸續長達快一學期 不只一次
您的孩子在學校遭受同學長期且多次的強制猥褻行為,包含性器官接觸、強拉欲觸摸性器官、裸露性器官、言語騷擾及觸摸大腿等,時間長達近一學期。您已對對方提起刑事告訴,但兩次調解均未成功,目前希望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而雙方皆未滿14歲。
本案所描述的行為,應屬對您孩子身體、性自主權、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的侵害,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應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包含非財產上的損害,即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侵權行為之成立:
精神慰撫金之請求:
加害人為未成年人之責任:
精神賠償金額之評估:
您已對對方提起刑事告訴。然而,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由於加害人未滿14歲,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不成立犯罪,檢察官可能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但這並不影響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為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不同。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尚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但學校在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上,負有調查、輔導及防治的行政責任,若學校處理不當,可能涉及相關行政責任,但這與您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之侵權行為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的孩子在學校遭同學強制猥褻一事,由於加害人未滿14歲,雖不負刑事責任,但其行為應屬民事侵權行為,您的孩子應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向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金額將由法院審酌案件情節、損害程度及雙方狀況等因素決定。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孩子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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