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健保),且未提繳勞工退休金(勞退6%)。員工離職後要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補提繳勞退金,而雇主則詢問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要求返還之前「多給的薪水」。
未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責任:
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責任:
雇主欲申請要回「之前多給的薪水」:
本案情節,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或提繳勞退金,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不致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涉及詐欺、背信等惡意行為,否則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本案情節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雇主未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員工要求補繳勞退金為雇主之法定義務,應予履行。至於雇主欲申請要回「之前多給的薪水」,需視該款項之性質及給付原因而定,但不得用來抵銷勞工退休金。建議雇主應盡速履行法定義務,並與員工協商解決爭議,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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