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70226就職,工作給假方式為歷年制,我預計工作做到1150831,離職日為1150901,請問我今年特休有15天,但因採歷年制,這樣我的特休還會有15天嗎?
您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就職,公司採「歷年制」計算特別休假。您預計工作至民國115年8月31日,並於115年9月1日離職。您提到今年(115年)的特休有15天,想了解在歷年制下,離職時是否仍有15天的特休。
本案主要涉及勞工與雇主間關於特別休假權益的民事法律關係,應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
特別休假之給予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其年資給予特別休假。以您的年資來看,您於115年2月26日已滿8年,依法應享有16天的特別休假(滿8年以上未滿9年者,16日)。然而,您提及公司今年特休為15天,此可能為公司依其歷年制計算方式所給予的年度特休天數。
歷年制特休於契約終止時之計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並進一步明定:「採曆年制者,其特別休假之日數,應按勞工於該年度之在職比例計給。」
本案中,您的公司採歷年制,且您預計於115年8月31日離職。這表示您在115年度的在職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共計8個月。因此,您在115年度的特別休假天數,應依您在該年度的在職比例計算。
若以您所稱「今年特休有15天」為基準,則您在115年度實際可享有之特休天數,應屬: (15天 ÷ 12個月) × 8個月 = 10天。
換言之,即使公司原先給予您115年度的特休為15天,但因您於年度中離職,依規定應按比例計算,您在115年度實際可使用的特休天數應為10天。若您有未休畢的特休天數(在10天範圍內),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時,將未休畢之日數折算工資發給您。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未依法給予特別休假或未將未休畢之特休折算工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應會被處以行政罰鍰。但此為雇主之責任,非您個人所應承擔。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在歷年制下離職時的特別休假權益,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您115年度的15天特休應按在職比例計算。因此,您在115年度實際可享有之特休天數應屬10天。若有未休畢之天數,公司應折算工資發給您。建議您與公司人資部門確認實際已休天數,並了解公司結算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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