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原本在男廁是想要大便,發現廁所滿了,於是進入女廁,在進入隔間前將褲子脫到約屁股上方,此時有萌生想在大便後,想自慰的想法,此時有位女生突然進來,看到我的屁股。然後他就報警,筆錄也已經做完,上面是寫性騷擾跟公然猥褻,警察告訴我之後等法院傳票,我想問我可以在法院申請跟該為女生的和解嗎?可是他應該 不會來吧?我是初犯,我真的不是故意要給其他人看到,我會被判刑要關嗎,我工作會因此被開除嗎
您因男廁滿位而進入女廁,在進入隔間前將褲子脫至約屁股上方,此時萌生想在大便後自慰的想法,卻被一名突然進入的女性發現。該女性已報警,警方筆錄記載為性騷擾及公然猥褻,您目前正等待法院傳票。
若您的行為最終被認定有公然猥褻或性騷擾之情事,導致被害人精神上受有痛苦或人格法益受損,被害人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1. 公然猥褻罪 依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您於女廁內將褲子脫至屁股上方,且萌生自慰想法,若其行為被認定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使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並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為之,則可能涉及本罪。至於「意圖供人觀覽」之要件,您雖主張非故意,但若您在進入隔間前即脫褲,且被他人目睹,檢察官或法院仍可能就其客觀行為判斷您是否有此意圖或至少有容任其發生之未必故意。
2. 性騷擾罪 關於性騷擾部分,若您的行為不涉及肢體接觸,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性騷擾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屬不適用。 然而,若您於女廁內脫褲之行為,被認定為違反被害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並造成被害人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則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義之性騷擾。此類性騷擾通常涉及行政罰鍰,而非直接構成刑事犯罪,但檢察官仍可能綜合判斷您的行為是否構成其他刑事責任。
若您的行為不構成刑事性騷擾罪,但仍被認定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定義之性騷擾行為,主管機關可能依同法第2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誤入女廁遭控性騷擾與公然猥褻一案,可能涉及《刑法》公然猥褻罪、《性騷擾防治法》之行政責任,並可能衍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積極尋求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爭取較輕的判決結果,並降低對您工作及生活的影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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