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本來有一定的獎金制度,突然提出要在下一季進行更動是需要經過勞工的同意,或是本身他們有擅自更動的權力? 我們是屬於留遊學的產業,會有學生交接的問題,如果遊學顧問離職,學生尚未全數遊學完畢,會有其他顧問需要接手,公司以這個理由強制扣留顧問每個月業績獎金總額15%是合法的嗎? 公司在新春期間辦理新春活動,以辦活動(針對顧客部分的優惠)為理由說顧問有使用到公司成本(顧問沒有同意要辦活動)故每筆成交要從顧問實質的業績獎金強制扣除80塊,請問這個做法是合法的嗎?
您所詢問的問題主要涉及公司對獎金制度的變更權限、以學生交接為由扣留部分業績獎金的合法性,以及未經同意從業績獎金中扣除活動成本費用的合法性。這些情況均與勞工的工資權益息息相關,屬於勞動基準法規範的範疇。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關於工資給付的爭議,應屬民事責任範疇。
獎金制度變更之合法性:
強制扣留15%業績獎金之合法性:
強制扣除活動成本費用之合法性: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民事及行政法規層面,尚難直接認定有刑事責任之可能。
若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或第26條(預扣工資)等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公司片面變更獎金制度、以學生交接為由扣留獎金,以及未經同意扣除活動成本費用的行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應屬不合法。建議您蒐集證據,先與公司溝通,若無效則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您的勞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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