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以「行政行銷費用是成本」為由,從員工每筆成交業績中扣除新台幣1500元之費用,詢問此做法是否合法。
此類扣除行為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的履行與工資給付爭議,應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此條文原則上要求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給付勞工,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勞雇雙方有合法約定。
然而,即使勞雇雙方有約定,該約定亦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特別是《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雖然本案所稱「行政行銷費用」並非直接的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但若該費用本質上應屬公司營運成本,卻透過直接扣除員工已達成業績的方式轉嫁給員工負擔,則可能被認定為變相減少工資,或不當將雇主應負擔之成本轉嫁予勞工,進而有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虞。
實務上,主管機關(勞動部)對於工資扣除有嚴格的解釋。除非該扣除項目明確屬於勞工個人應負擔且經勞雇雙方合法約定,例如勞工保險費、健保費、職工福利金等,否則雇主不得任意從工資中扣除。公司營運所需的行政行銷費用,通常應屬雇主經營成本,不應由勞工直接承擔,更不應從勞工已達成之業績報酬中直接扣除。
因此,若公司未經勞工明確同意,或即使有同意但該約定內容顯失公平,或實質上係將公司營運成本轉嫁予勞工,此扣除行為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虞。
本案情境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公司有詐欺或其他惡意犯罪行為,否則單純的工資扣除爭議,應屬民事或行政法範疇。
若公司此舉經勞工申訴,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調查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可能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亦可能要求公司限期給付被扣除之工資。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公司以行政行銷費用為由,從員工業績中扣除費用之行為,若該費用本質上應屬公司營運成本,且未經合法明確約定,或該約定顯失公平,則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之虞,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返還不當扣除款項之責任。建議您蒐集證據並向勞工局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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