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爭議與確認僱傭關係訴訟諮詢

我114年6月8日當日被資遺,當日收到非自願離職書,當日被叫直接離開辦公司,薪資和提前預告1個月工資都有給我,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我,實際上當時我手上還有案子正在開發到一半,跟我一組的同事下個月要去接新的案子,我一直在工作,沒有提前告知,也沒有PIP,資遺我後也沒有再資遺其他人,當天資遺在會議室說的話我都有錄音,錄音內容裡面比較多的是理念不同 、規劃不同、公司無法配合,我想要諮詢本案是否適合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如果公司只有資遣我一人,對其主張「業務性質變更」有何影響?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114年6月8日遭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當日收到非自願離職書並被要求立即離職。公司已支付薪資及一個月預告工資。然而,您認為資遣理由不合理,因當時您手上仍有進行中的專案,且與您同組的同事下個月將接手新案,公司並未提前告知或進行績效改進計畫(PIP),且僅資遣您一人,並無資遣其他員工。您持有當日會議室的錄音,內容提及資遣原因多為「理念不同、規劃不同、公司無法配合」。您欲諮詢本案是否適合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及公司僅資遣一人對其主張「業務性質變更」的影響,並詢問後續應如何進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公司資遣您是否合法,若資遣不合法,則僱傭關係應屬繼續存在,您便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法院實務上對於雇主依此條款資遣勞工,會從嚴審查,要求雇主證明其資遣符合以下要件:

  1. 業務性質確有變更:公司需證明其業務內容、經營方式或組織結構有實質且客觀的變動。
  2.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業務變更確實導致特定職位或部門人力需求減少,且非僅為汰換特定員工。
  3. 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雇主已盡力為勞工尋找其他適當職位,但仍無法安置。

本案中,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資遣您,但有以下事實可能對公司主張的合法性產生重大影響:

  • 僅資遣您一人:若公司僅資遣您一人,而其他同事仍繼續工作甚至接手新專案,這應屬與「業務性質變更導致人員縮減」的要件不符。法院通常會認為,若僅資遣單一員工,而非普遍性的人力縮減,則公司主張的「業務性質變更」理由可能難以成立。
  • 您手上仍有進行中專案:這可能顯示您的職務並無立即消失或減少的必要性。
  • 錄音內容:您所持有的錄音內容提及「理念不同、規劃不同、公司無法配合」等,這些原因應屬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所定之「業務性質變更」無關。這些理由更傾向於個人工作表現、適任性或管理層面的考量,而非客觀的業務變動。若公司實際資遣理由為此,則其援引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應屬理由不合法。

綜合上述,若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資遣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的嚴格要件,則該資遣應屬違法。違法資遣的法律效果是僱傭關係應屬繼續存在,公司可能需給付自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之薪資。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較無涉及刑事責任之可能。

三、行政責任

若勞工主管機關(如勞工局)認定公司資遣行為不合法,公司可能會被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以行政罰鍰。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勞工局介入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暫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可能。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與整理:您已持有錄音,這對證明公司資遣理由不合法非常關鍵。請妥善保存錄音,並將其內容轉譯成文字。此外,建議您整理所有能證明您當時工作狀況、專案進度、同事工作內容及公司並無普遍性人力縮減的證據(例如:工作紀錄、電子郵件、專案文件、公司公告等)。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提起訴訟前,建議您先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自資遣日起至復職日止之薪資」等訴求。調解是解決勞資爭議的常見且較為迅速的方式,且有勞工局人員協助,可能有助於釐清事實並促成和解。
  3.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若調解不成立,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您與公司間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在訴訟中,您需要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公司資遣不合法。由於您有錄音證據且公司僅資遣您一人,這應屬有利於您的證據。
  4.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由於訴訟程序較為複雜,且涉及法律專業判斷,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勝訴機會、擬定訴訟策略、準備書狀及出庭應訊,以維護您的權益。

肆、結論

本案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資遣您,但僅資遣一人且您手上仍有專案,加上錄音內容顯示資遣原因為「理念不同、規劃不同、公司無法配合」,這些事實應屬對公司主張資遣合法性極為不利。因此,公司資遣您的行為應屬違法,您與公司間的僱傭關係應屬繼續存在。

建議您可考慮透過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則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應備妥相關證據,同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爭取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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