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10/8/20就職,預計離職日為115/6/30,6/2日公司告知我特休已全數用盡,但2025年的特休結算統計落在114/12/31,其中特休總時間為114.4小時,已使用為58小時,且當日公司堅持特休是以週年制計算,請問: 1. 特休結算,可以結算115年尚未產生的特休嗎? 2. 依照上述,公司到底是週年制計算?還是歷年制計算? 3. 特休結算,是從我6/1日提起離職日終止結算? 還是結算到6/30日止? 請問我今年特休有15天,但因採歷年制,這樣我的特休還會有15天嗎?
您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就職,預計於民國115年6月30日離職。公司於115年6月2日告知您的特休已全數用盡,並表示特休是以週年制計算。然而,您提供的資訊顯示,2025年(即民國114年)的特休結算統計至114年12月31日,總時數為114.4小時,已使用58小時。您主要想釐清特休的結算方式、公司實際採用的制度、離職時特休的結算終止日,以及您在115年應享有的特休天數。
特休假之給予與結算依據:
離職時特休之結算:
小結: 無論公司採週年制或曆年制,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雇主都應折算工資給付。關鍵在於釐清公司實際採用的計算方式,以及您在離職前實際應享有的特休天數。
本案主要涉及勞資雙方對於特休假計算與給付的爭議,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若公司未依法給予特休或未依法折算未休特休工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3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主管機關查證公司確有短少給付特休工資之情事,則公司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本案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的特休結算問題,涉及公司特休制度(週年制或曆年制)的釐清,以及離職時未休特休工資的計算。無論公司採何種制度,您於115年6月30日離職時,所有未休完的特休,公司均應依法折算工資給付。建議您主動向公司要求提供詳細的特休計算明細,若有爭議可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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