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要告我們業務侵佔 因為我們先拿店裡的錢付外送 在拿錢進去補齊 店裡沒有少錢的跡象 而且店長也從未說過這是不行的 我們也不清楚這個不行 店裡也有規定營業額有少就要員工自行補齊 那如果店長叫我買東西影印沒有給我錢 很多次都是我拿自己的錢墊 那我可以辯護嗎
您因先拿店裡的錢支付外送費用,隨後再將錢補齊,且店內並無短少,卻遭老闆指控業務侵占。同時,您也多次為店裡墊付費用卻未獲償還,想了解是否能為自己辯護。
本案若無實際財產損失,老闆應無法向您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您的行為在未經允許下,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司內部規定或勞動契約,雇主或可依據勞動基準法或公司規章對您進行懲處,例如記過、警告等。但若要以「業務侵占」為由請求民事賠償,在沒有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應屬無據。
依據《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因業務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您雖然有「先拿店裡的錢付外送,再拿錢進去補齊」的行為,此行為在未經允許下,確實可能被雇主認為不妥。然而,業務侵占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說,是否意圖將店裡的錢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非法取得。
根據您的描述,「店裡沒有少錢的跡象」且您隨後已將錢補齊,這應可作為您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的重要證據。若您從一開始就打算將錢補回,且實際上也已補回,則難以認定您有將店裡的錢據為己有的意圖。此外,店長從未明確告知此行為不被允許,且店內有「營業額有少就要員工自行補齊」的規定,這也間接說明了員工對於金錢流動的處理方式可能存在模糊地帶,進一步削弱了您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可能性。因此,本案若無其他證據證明您有不法所有意圖,老闆主張您構成業務侵占罪,應屬難以成立。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與民事爭議,尚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
關於您多次墊付費用購買店內物品卻未獲報銷的情形,這應屬雇主未履行其支付員工執行職務必要費用之義務。依據《民法》第487條規定,受僱人處理事務,支出必要費用,得請求僱用人償還。您應可整理相關單據或證據,向雇主請求償還這些墊付的費用。若雇主拒絕償還,您可考慮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針對業務侵占指控:
針對墊付費用:
關於老闆指控您業務侵占一事,由於您並無將店裡款項據為己有的意圖,且已即時補回並未造成店裡損失,老闆主張業務侵占罪應屬難以成立。至於您多次墊付店內費用卻未獲償還,您有權向雇主請求償還。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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