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退高薪低報,員工可否要求資遣?

我在114年4月向公司反應公司提撥我的勞退6% 高薪低報 , 公司有補我近5年6%差額 , 公司也說會調整到正確6%級距 ,但我今年5/22去勞保局查到公司仍低報 請問我可以要求被資遣 ? 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向公司反應勞工退休金(勞退6%)有高薪低報情形,公司雖已補足近5年差額,並承諾會調整至正確級距,但您於今年5月查證後發現公司仍持續低報。您詢問是否可以要求被資遣。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公司未依規定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屬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此行為亦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若勞工因此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負給付資遣費之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公司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犯罪。除非有涉及偽造文書或其他詐欺取財等具體犯罪行為,否則單純勞退低報應不致成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公司未依規定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月連續處罰。此外,勞工保險局亦會要求公司補足短報之金額。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該條文允許勞工在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公司在承諾改善後仍持續低報勞工退休金,應可認定其違反勞工法令且有損害勞工退休金權益之虞,故您應可依此條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建議您保留所有與公司溝通的紀錄(例如:反應高薪低報的訊息、公司承諾改善的證明、勞保局查詢到的低報紀錄等),以證明公司持續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
  2. 發出存證信函: 若您決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建議您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公司表明,因公司持續未依規定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您將依該條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3.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您亦可向勞工局或勞保局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要求公司改善,同時對公司處以罰鍰。
  4. 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契約,勞工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與雇主資遣勞工相同。

肆、結論

公司持續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即使已補足部分差額並承諾改善,但仍未依規定提繳,此行為應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您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同時,公司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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