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後遭資遣爭議法律分析

律師您好,我在6/9致電到前公司請生理假(基於信任未錄音),隔天6/10就被老闆娘約談,後天6/11老闆娘就說「我跟你講一下,我剛好回去想了之後,覺得你比較不適合這份工作,對,對,因為你昨天跟我說你有跟我講請假的事情,因為通常我不太會,你如果當時有跟我講的話 ,我就不會應徵你進來了。對對對可能是你在工作上可能會比較常請假,對嗯,我就所以看你就做到今天」(用手錶成功錄到上半段的音,後半段好像誤觸沒錄到) 後半段大致上印象中是 老闆娘說薪水的部分他(老闆娘的妹妹當人事會計)會跟我算,資遣費會用勞工局試算表給我,叫他加我的賴傳給我,他說不用加賴又不熟直接傳簡訊給我就好了,老闆娘就說我現在就可以立馬離開公司一樣會算整天的錢給我,老闆娘說明天請他算給我薪資傳訊息給我,然後我離開不能帶走任何公司機密文件哦!老闆娘的妹妹人事會計說這電話確定是能聯絡到我對嗎?我回說對,老闆娘的妹妹人事會計說那他在打給我,如果明天沒有打電話給我那就是下週一,因為他明天禮拜五早上不在公司下午才會進公司(憑記憶紀錄大致內容,順序可能不準確) 以上我認為我被前公司違法資遣,但在老闆娘的妹妹人事會計叫我去領薪的時候卻說他們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以不適合勝任職位合法資遣我,並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強制我錄影同意資遣才讓我離開 請問這樣前公司這樣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以不適合勝任職位算是合法資遣嗎? 我有拿薪資但拒絕資遣費 對方錄影內容我也有強調我不認同資遣所以我不拿資遣費我不拿我認為我不該拿的錢 但對方一直說他們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以不適合勝任職位合法資遣我不管我同不同意不用證據 我覺得前公司態度過分非常惡劣,我想檢舉前公司但不知道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6月9日致電前公司請生理假,隔日6月10日被老闆娘約談,並於6月11日被告知因「不適合這份工作」、「可能比較常請假」為由,要求您做到當天。您有錄到部分對話,內容提及請假事宜。後續公司稱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合法資遣,並要求您錄影同意資遣。您拒絕資遣費,並在錄影中強調不認同資遣,認為前公司違法資遣,因此想檢舉前公司。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資遣合法性判斷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雇主主張依此條款資遣。然而,依據法院實務見解,雇主依此條款資遣,需證明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且已採取輔導、調整職務等措施仍無改善。單純以「不適合」、「可能常請假」作為理由,且在勞工請生理假後立即資遣,應屬不符該條款之要件。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生理假)與第21條(不利處分之禁止):勞工請生理假,應屬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之權利。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明文規定,受僱者為請求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雇主因您請生理假而資遣,應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之規定,導致資遣無效。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請假期間之保護):雖然生理假非勞基法第13條明文列舉之「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產假期間」,但若雇主因勞工請生理假而資遣,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3條所禁止之「其他不利之處分」,導致資遣無效。
    • 結論:綜合上述,前公司以「不適合勝任」為由,在您請生理假後立即資遣,應屬違法資遣。
  2. 違法資遣之法律效果
    • 若資遣無效,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您可主張回復原職,並請求自資遣日起至回復原職日止之薪資。
    • 若不願回復原職,可請求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以及因違法資遣所生之損害賠償(例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此部分舉證較困難)。
  3. 限制人身自由及強制錄影:若雇主確實有「限制人身自由」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可請求損害賠償。但此部分需有更明確之證據。強制錄影同意資遣,若非出於自由意願,該同意應屬無效。

二、刑事責任

就您所述,雇主資遣行為本身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但若「限制人身自由」之情節嚴重,例如有強暴、脅迫等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然而,一般勞資爭議中,此類情況較為罕見,且需有明確證據。目前資訊尚難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三、行政責任

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16條、第17條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等規定,應屬違反勞動法令。主管機關(勞工局)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等規定,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若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勞工局亦可介入協調或裁處。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看來,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 您已有的錄音檔是重要證據,請妥善保存。
    • 請假證明(例如:通話紀錄、簡訊、Line對話等)。
    • 工作證明、薪資單、勞健保投保紀錄。
    • 關於資遣對話的詳細紀錄(您已做的記憶紀錄)。
    • 若有其他同事可作證,亦可考慮。
  2. 向勞工局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方式。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安排調解會議,協助您與公司協商。
    • 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主張資遣無效,要求回復原職或請求相關費用(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
  3. 拒絕簽署任何不利文件
    • 您已拒絕資遣費並強調不認同資遣,這是正確的。在勞資爭議解決前,請勿簽署任何可能被解釋為您同意資遣或放棄權利的文件。
  4. 考慮提起訴訟
    • 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或損害賠償等。提起訴訟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

肆、結論

關於您在請生理假後遭前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一事,依據您提供的資訊,應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能構成違法資遣。建議您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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