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在6/9致電到前公司請生理假(基於信任未錄音),隔天6/10就被老闆娘約談,後天6/11老闆娘就說「我跟你講一下,我剛好回去想了之後,覺得你比較不適合這份工作,對,對,因為你昨天跟我說你有跟我講請假的事情,因為通常我不太會,你如果當時有跟我講的話 ,我就不會應徵你進來了。對對對可能是你在工作上可能會比較常請假,對嗯,我就所以看你就做到今天」(用手錶成功錄到上半段的音,後半段好像誤觸沒錄到) 後半段大致上印象中是 老闆娘說薪水的部分他(老闆娘的妹妹當人事會計)會跟我算,資遣費會用勞工局試算表給我,叫他加我的賴傳給我,他說不用加賴又不熟直接傳簡訊給我就好了,老闆娘就說我現在就可以立馬離開公司一樣會算整天的錢給我,老闆娘說明天請他算給我薪資傳訊息給我,然後我離開不能帶走任何公司機密文件哦!老闆娘的妹妹人事會計說這電話確定是能聯絡到我對嗎?我回說對,老闆娘的妹妹人事會計說那他在打給我,如果明天沒有打電話給我那就是下週一,因為他明天禮拜五早上不在公司下午才會進公司(憑記憶紀錄大致內容,順序可能不準確) 以上我認為我被前公司違法資遣,但在老闆娘的妹妹人事會計叫我去領薪的時候卻說他們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以不適合勝任職位合法資遣我,並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強制我錄影同意資遣才讓我離開 請問這樣前公司這樣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以不適合勝任職位算是合法資遣嗎? 我有拿薪資但拒絕資遣費 對方錄影內容我也有強調我不認同資遣所以我不拿資遣費我不拿我認為我不該拿的錢 但對方一直說他們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以不適合勝任職位合法資遣我不管我同不同意不用證據 我覺得前公司態度過分非常惡劣,我想檢舉前公司但不知道該怎麼做
您於6月9日致電前公司請生理假,隔日6月10日被老闆娘約談,並於6月11日被告知因「不適合這份工作」、「可能比較常請假」為由,要求您做到當天。您有錄到部分對話,內容提及請假事宜。後續公司稱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合法資遣,並要求您錄影同意資遣。您拒絕資遣費,並在錄影中強調不認同資遣,認為前公司違法資遣,因此想檢舉前公司。
就您所述,雇主資遣行為本身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但若「限制人身自由」之情節嚴重,例如有強暴、脅迫等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然而,一般勞資爭議中,此類情況較為罕見,且需有明確證據。目前資訊尚難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16條、第17條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等規定,應屬違反勞動法令。主管機關(勞工局)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等規定,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若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勞工局亦可介入協調或裁處。
目前看來,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在請生理假後遭前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一事,依據您提供的資訊,應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能構成違法資遣。建議您立即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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