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公司老闆楊添財先生(登記負責人)有爭執,他叫我做到6月底(但只有錄音跟他確認做到6月底,沒有提到他要求我離職原因) 楊添財的兒子楊士青表示他沒有要資遣我,現在公司是兒子楊士青在做主,公司的支票都是蓋他的名字,並在line 重複回覆希望我繼續上班,說楊添財只是股東說的不算數 我個人是想離職拿遣散費 像這樣的情況建議怎麼做會比較好? 爭執的起因楊添財過來說我吹冷氣又吹兩隻電風扇很過分(小隻吹自己,大隻工業扇吹空氣流通)浪費電,我回他說冷氣機型舊要省電應該要換新的,他說這些都是商人騙錢的把戲要改觀念,我也回他說你要改觀念機型舊才導致空壓機無效運轉,做人要有良心 他開始爆炸說不爽不要做我忍你很久 我也回他:我也忍你很久 他:那你不要做做到6月底 我:你叫我不要做的那你要給我遣散費 他:你拿不到遣散費,要報勞工局去報 他兒子有過來說一下幹嘛為了電器的事大小聲⋯人就走了 後來我和楊添財都沒在說話 到辦公室說楊添財要我做到6月底他兒子表示要我冷靜一下,明天再說⋯ 我因為吵架過程完全沒錄音,所以再找楊添財詢問確認是否要我做到6月底(錄音檔)
您與公司登記負責人楊添財先生因冷氣電費問題發生爭執,楊添財先生在爭執中表示「不爽不要做」、「做到6月底」,並拒絕支付資遣費。您事後有錄音確認楊添財先生要求您做到6月底。然而,楊添財先生的兒子楊士青先生(聲稱實際做主者,公司支票亦由其簽署)卻表示公司沒有要資遣您,希望您繼續上班,並稱楊添財先生僅為股東,其發言不算數。您個人希望離職並領取資遣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的性質及資遣費請求權,應屬民事法律關係。
勞動契約終止之爭議:
雇主認定問題:
資遣費請求權:
本案情節應屬勞資爭議範疇,尚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若公司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有其他違反勞基法之情事,主管機關(勞工局)可能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但此非您個人請求資遣費之主要途徑。
本案情節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考量您希望離職並領取資遣費,且目前公司內部對於您的去留及資遣與否存在矛盾說法,建議您可採取以下步驟:
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蒐集證據: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考慮法律訴訟:
關於您與公司之間的勞資爭議,由於楊添財先生的言行與楊士青先生的說法存在矛盾,使得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意圖不明確。然而,楊添財先生在爭執中的言詞,可能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定之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之情事。因此,建議您可考慮依該條款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以存證信函等方式向公司請求資遣費。若公司拒絕,可進一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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