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讓我們簽勞動契約 大概內容有 第一條:契約期間 甲方聘僱擔任之職務,為明確雙方橫利與義務關係訂定下列談定事項。 試用期間:到職日起一個月,主管得依工作表現以及其他綜合狀況向公司申請延長試用期®延農期限以兩個月為限•乙方於甲方成立勞動與約婚首開始針員年質。 二.若乙方於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甲方得依照勞工基準法第十二條相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不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第二條: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監督指揮,擔任下列職務: 二、乙方工作事項,由甲方依乙方之專業知識並視其能力及甲方需要指派之。 二、若因甲方之營運需要,須變動乙方之工作項目時,乙方應予配合。 第三條: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之監督指揮,於下列地點,擔任本契約所指定之工作。 如:甲方之營業場所或因業務需要應出差服務之處所。 服務期間若因甲方業務之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地點時,乙方應予配合。 第四條:薪資 一、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薪資一次。 二、按月給付之薪資,包含工資及非工資(各項福利節金)並且包含超過法定工時之加班費。甲方應於次月10號發放工資:該日如遇星期例假、休假日,則延後至工作日發給之。 三、乙方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依甲方核定之薪級發給,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甲方員工均按報到之日起支薪,離職之日停薪。本契約所稱工資,係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具勞務對價性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前項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不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各款之給與。
您提供了一份公司勞動契約的部分條款內容,希望了解這些條款在台灣法律上的合法性與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契約內容主要涵蓋試用期間的約定、工作項目與地點的調動、以及薪資結構(特別是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等。
本案所涉勞動契約條款,主要關乎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應屬民事法律關係,並受《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規範。以下針對您提供的條款進行分析:
關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與資遣費、預告工資之約定(第一條):
關於工作項目及地點調動之約定(第二條、第三條):
關於薪資包含加班費之約定(第四條):
本案所提供之契約條款內容,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通常涉及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單純的勞動契約條款爭議,較少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若公司實際執行上述契約條款,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形,例如:
則主管機關(勞工局)在接獲申訴或勞動檢查時,可能會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之1等規定,對公司處以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公司未改善,可能會按次處罰。
本案所涉內容,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您提供的勞動契約部分條款,特別是關於試用期間因「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卻不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以及薪資「內含」加班費的約定,可能與《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有所牴觸,進而影響您的權益。此外,關於工作項目及地點調動的概括性約定,其執行上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建議您在簽署契約前務必審慎評估,並積極與公司溝通釐清,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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