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最近一個月檢舉前公司就業服務法有關招募廣告不實會被罰三十萬的部分經詢問勞工局人員他們表示公司將要被裁罰三十萬,隨後資方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想知道這代表對勞工是有利的還是不利的?我月薪29500只做一天就被資遣了 或許又是另一種陰謀?他們主動申請調解比較有可能是想要幹嘛?我可以確定我沒什麼受到損害就只是對方亂資遣我隨手送勞動檢查 對方這是想要投降的意思嗎 哈哈
您因前公司涉嫌就業服務法招募廣告不實,向勞工局檢舉,經勞工局認定公司將被裁罰新臺幣30萬元。隨後,公司主動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您曾於該公司任職一日即遭資遣,月薪為29,500元,對於公司主動申請調解的意圖及對自身權益的影響感到疑惑。
本案中,您僅工作一日即遭資遣,若雇主未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歇業、虧損等)或第12條(如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無故曠職等)所定之合法終止事由,則該資遣行為應屬違法解僱。即使僅工作一日,勞工仍有權利主張因違法解僱所生之損害賠償,例如請求預告期間工資(若符合預告期間規定)、資遣費(若符合資遣費給付條件,但工作一日通常不符合)、或請求回復僱傭關係(實務上較少見,多以金錢賠償替代)。
資方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應是希望透過調解程序,與您協商解決因資遣所產生之爭議,避免您後續提起民事訴訟,以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及成本。這對您而言,提供了一個正式且具公信力的平台,可以主張您的權利。
就業服務法有關招募廣告不實之規定,其違反行為應屬行政法規之範疇,主要係處以行政罰鍰,通常不涉及刑事責任。本案目前並無跡象顯示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依據您所述,勞工局人員已表示公司將被裁罰新臺幣30萬元,此應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提供不實之勞動條件。」以及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提供不實招募廣告之行為,應已構成行政法上之違規,故應成立行政罰鍰責任。此部分裁罰是針對公司違反行政法規的處罰,與您個人的民事權益主張是獨立的。
本案主要涉及《就業服務法》的行政責任及《勞動基準法》的民事責任,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檢舉前公司就業服務法廣告不實,公司應受行政裁罰新臺幣30萬元。而資方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應是為處理與您之間的勞動契約終止爭議,此舉對您而言應屬有利,提供了一個協商解決問題的機會。建議您積極參與調解,並在專業人士協助下,主張因違法解僱可能產生之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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