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高機事故賠償、工資扣款及保險費爭議

在公做現場 因操作堆高機 電腦有問題造成貨櫃掉下來 要賠賞 公司說保險賠不夠還有差額 約70幾萬 要我幫忙做理賠 25萬 一個月扣一萬 沒簽本票 只簽每個月扣錢的 這樣能不做嗎?也不想賠了 再來公司把我們都入在他的分公司 而且每個月6%要員工自己付 因為當初有簽合約 那能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工作現場操作堆高機時,因電腦系統問題導致貨櫃掉落,公司要求您協助賠償保險理賠不足的差額約新台幣70餘萬元,並要求您支付其中25萬元,每月從薪資中扣除1萬元。您表示已簽署每月扣款的協議,但未簽本票,並詢問是否能停止賠償。此外,您提到公司將員工登記在其分公司名下,且每月要求員工自行負擔6%的保險費用,因當初有簽署合約,詢問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堆高機事故的賠償責任:

    • 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4條): 若您在操作堆高機時,因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導致貨櫃掉落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原則上可能需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本案提及是「電腦有問題」造成貨櫃掉落,此一事實對於判斷您的過失程度至關重要。若主要肇因是設備本身瑕疵而非您的操作過失,您的責任應會大幅減輕,甚至可能無需負責。
    • 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 公司作為您的僱用人,對於您執行職務所造成的損害,原則上應與您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在賠償後,若能證明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能向您求償。但若事故主因是公司提供的設備有問題,則公司應負擔主要責任,向您求償的空間應屬有限。
    • 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預扣工資): 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即使您簽署了「每月扣錢」的協議,若該協議實質上是預扣工資作為賠償,則該約定可能因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公司若未經合法程序(例如法院判決或勞資雙方真正合意之和解),逕自從您的薪資中扣除賠償款項,應屬違法。
  2. 關於保險費負擔:

    • 勞工保險條例與全民健康保險法: 依據相關法令,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費,雇主與勞工均有其應負擔的比例。公司不得將其應負擔的保費轉嫁由勞工全額負擔,或要求勞工負擔超過法定比例的費用。若公司要求您自行負擔6%的保費是屬於法定勞健保費用,且該比例超過您依法應負擔的部分,則公司此舉可能已違反相關法令。
    • 勞動契約的公平性: 即使當初有簽署合約同意負擔6%保費,若該約定違反勞動法令的強制規定,或顯失公平,其效力仍可能受到質疑。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財產損害,且係因操作失誤(或設備問題)所致,並非故意行為,故應不涉及刑法上的毀損罪。若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亦不涉及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等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若堆高機的電腦系統確實有問題,顯示公司可能未提供安全的工作設備,或未盡到設備維護及安全監督的責任,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可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公司進行裁罰。但此為公司對政府的責任,與您是否需賠償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2. 勞動基準法: 若公司違法預扣工資或要求您負擔不應由員工負擔的保費,您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可能會介入調查並對公司進行裁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公司法與勞動基準法(分公司登記): 公司將員工登記在其分公司名下,若實質上您仍受總公司指揮監督,且工作內容、地點等並無實質差異,則您仍應被視為該企業的正式員工,其勞動權益(如年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應不受影響。若公司此舉是為了規避勞動法令的責任,則可能構成違法。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堆高機事故賠償:

    • 釐清事故原因: 建議您要求公司提供事故調查報告,特別是關於「電腦有問題」的具體證據。釐清事故主因是設備瑕疵、公司管理疏失,還是您的操作過失,將有助於判斷責任歸屬。
    • 停止扣款並諮詢: 由於公司逕自扣款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建議您可先向公司表明停止扣款的意願,並立即向各縣市勞工局尋求諮詢與協助。勞工局可能會協助您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 要求提供理賠明細: 您有權要求公司提供保險理賠的詳細資料,以確認保險實際賠付金額及公司所稱的「差額」是否屬實且合理。
    • 避免簽署不利文件: 在未充分了解法律權益前,請避免簽署任何可能對您不利的文件(例如本票或其他賠償協議)。
  2. 關於保險費負擔及分公司登記:

    • 釐清保費性質: 建議您向公司確認所扣除的6%保費具體是何種保險(例如勞保、健保或其他商業保險)。
    • 向勞工局申訴: 若該6%保費屬於法定勞健保,且公司要求您負擔的比例超過法定上限,或公司未依法為您投保勞健保,您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會協助您確認公司是否依法投保及負擔保費。
    • 確認勞動契約: 雖然您被登記在分公司,但若實質上您仍受總公司指揮監督,您的勞動權益應不受影響。若您對此有疑慮,亦可向勞工局諮詢,確認您的勞動契約關係及權益。

肆、結論

關於堆高機事故的賠償,若事故主因是設備問題,您個人應負擔的責任可能有限。公司逕自從薪資中扣款,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關於保險費負擔,若公司要求您負擔的比例超過法定上限,亦可能違法。建議您應立即向勞工局尋求協助,釐清事故責任歸屬,並確認公司扣款及保費負擔的合法性,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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