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定離職日為115年3月13日,公司人事命令亦記載最後工作日為115年3月13日,惟公司於115年3月2日通知本人當日離職,並於同日辦理勞保退保。本人未同意提前離職,且原已安排特休,爰申請調解釐清離職日期認定及相關勞動權益。
您原定於115年3月13日離職,公司人事命令亦載明此日期為最後工作日。然而,公司卻在115年3月2日通知您當日離職,並於同日辦理勞保退保。由於您並未同意提前離職,且原已安排特別休假,因此您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釐清離職日期認定及相關勞動權益。
本案中,公司在您未同意的情況下,提前於115年3月2日要求您離職並辦理勞保退保,此舉應屬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而非您自請離職。此種情況可能涉及以下民事責任:
違法解僱之認定:
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勞保退保日期提前之影響:
本案事實尚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若公司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未給予預告期間工資、未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主管機關(勞工局)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79條等規定,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本案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與公司之間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的爭議,公司在您未同意下提前要求離職並辦理勞保退保,應屬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此舉可能涉及公司違法解僱,公司應負擔您自115年3月2日至115年3月13日期間的工資、未休畢特別休假之工資,並可能需給付資遣費。此外,公司亦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建議您積極參與勞資爭議調解,並備妥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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