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公司幹部指派 駕駛3.5噸小貨車收貨 收貨處碼頭不利於該量級貨車上貨 當時因未受相關教育訓練 故從一旁斜坡上貨 途中導致貨物翻倒 故公司要求我支付後續賠償費用 (違規扣款、材料損壞、檢測工時) 共計$48,310 後續丟失尾門遙控器$5,000 分錯貨而加派專車$2,000 故執行金額為$55,310 當時是以扣薪方式執行賠償 想請問以上情況是否合法合規
您受公司幹部指派駕駛3.5噸小貨車進行收貨作業。由於收貨碼頭不利於該量級貨車上貨,且您當時未受相關教育訓練,故從一旁斜坡上貨,途中導致貨物翻倒。公司因此要求您支付後續賠償費用,包含違規扣款、材料損壞、檢測工時等共計新臺幣48,310元。此外,後續又發生丟失尾門遙控器(5,000元)及分錯貨加派專車(2,000元)之情況,總計要求您賠償新臺幣55,310元,並已透過扣薪方式執行。您想了解以上情況是否合法合規。
本案涉及您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貨物翻倒、遺失物品及分錯貨等情事,公司主張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若員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在勞動關係中,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損害,其責任歸屬應審慎判斷。
就您所述之情況,貨物翻倒、遺失遙控器及分錯貨等情事,應屬民事上之損害賠償爭議,通常不涉及《刑法》上之犯罪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您有故意毀損、竊盜或侵占等犯罪意圖,否則應不成立刑事責任。
本案最主要涉及的行政責任,應屬公司以「扣薪」方式執行賠償之行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亦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條文旨在保障勞工工資之完整性,避免雇主片面扣減工資。因此,公司未經您同意,逕自以扣薪方式要求您賠償,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若經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公司可能面臨行政罰鍰。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因職務過失導致貨物損壞、遺失物品及分錯貨,公司要求您賠償並以扣薪方式執行之情況,公司逕自扣薪之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能涉及行政責任。至於您應負擔之民事賠償責任,則應審酌您之過失程度、公司提供之工作環境與訓練是否適當,以及公司是否已盡舉證責任。建議您可先與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應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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