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雇主高薪低報,所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正式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依法向雇主要求資遣費、特休未休抵現、非自願離職單。因勞保局還在查,開罰金額未知,但勞資調解會先開,雇主拒絕給資遣費,該如何是好
您因發現雇主有「高薪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了雙方勞動契約。目前您正向雇主主張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抵現,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由於勞保局仍在調查中,罰鍰金額尚未確定,但勞資調解會已排定。然而,雇主目前拒絕給付資遣費,您希望了解後續應如何處理。
勞動契約之終止效力與資遣費請求權:
特休未休工資抵現請求權: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
「高薪低報」行為本身,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不直接構成對勞工的刑事犯罪。然而,若雇主有其他涉及詐欺、偽造文書等意圖,且情節重大,則可能另涉《刑法》相關罪責。但就您目前所提之情境,主要應著重於民事及行政責任的追究。
勞工保險條例之違反: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違反:
勞動基準法之違反:
勞資調解階段之準備:
勞資調解不成立之後續:
配合勞保局調查:
關於您因雇主「高薪低報」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主張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爭議,依現行法令判斷,您終止契約應屬合法有效,且雇主應給付您所主張之權益。雇主拒絕給付,應屬違法行為,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罰鍰。
建議您在勞資調解會上,充分準備證據並明確表達訴求。若調解不成立,可進一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或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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