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高薪低報終止契約爭議與權益主張

發現雇主高薪低報,所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正式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依法向雇主要求資遣費、特休未休抵現、非自願離職單。因勞保局還在查,開罰金額未知,但勞資調解會先開,雇主拒絕給資遣費,該如何是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因發現雇主有「高薪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情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了雙方勞動契約。目前您正向雇主主張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抵現,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由於勞保局仍在調查中,罰鍰金額尚未確定,但勞資調解會已排定。然而,雇主目前拒絕給付資遣費,您希望了解後續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勞動契約之終止效力與資遣費請求權

    • 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該條款允許勞工在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白話來說,這條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當雇主有重大違法行為時,勞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且其法律效果等同於雇主資遣勞工。
    • 「高薪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應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等勞工法令之行為,且可能導致勞工未來領取勞保給付(如老年給付、傷病給付等)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減少,應已對您的權益造成損害。因此,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應屬合法有效。
    • 既然終止契約的法律效果等同於雇主資遣,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您資遣費。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應屬違法。
  2. 特休未休工資抵現請求權

    •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若您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應將其折算工資給付予您,此為您應得之權益。
  3.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

    •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因此,您應有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您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相關津貼。雇主拒絕開立,應屬違法。

二、刑事責任

「高薪低報」行為本身,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不直接構成對勞工的刑事犯罪。然而,若雇主有其他涉及詐欺、偽造文書等意圖,且情節重大,則可能另涉《刑法》相關罪責。但就您目前所提之情境,主要應著重於民事及行政責任的追究。

三、行政責任

  1. 勞工保險條例之違反

    • 雇主「高薪低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可能遭受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以罰鍰,並追繳短報之保險費。您提及勞保局正在調查中,即是此行政責任的展現。
    • 此外,雇主對於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例如補足因低報而減少的勞保給付差額。
  2.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違反

    • 雇主亦有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義務,提繳金額應依實際工資計算。若有「高薪低報」情事,亦可能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遭受行政罰鍰,並應補足短提之退休金差額。
  3. 勞動基準法之違反

    • 雇主若拒絕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或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亦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可能遭受行政罰鍰(例如《勞動基準法》第79條)。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就業保險法之影響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您申請失業給付的必要文件。雇主拒絕開立,將直接影響您依《就業保險法》申請相關給付的權利。若因此造成您的損害,雇主亦應負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勞資調解階段之準備

    • 證據準備:請務必整理所有能證明您實際薪資與投保薪資不符的證據,例如: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勞動契約、公司內部公告、與雇主溝通的訊息紀錄等。這些證據將是您主張「高薪低報」及權益受損的關鍵。
    • 明確訴求:在調解會上,清楚且堅定地提出您的訴求,包括:
      • 資遣費(請依您的工作年資及薪資計算具體金額)。
      • 特休未休工資(請計算具體金額)。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保持冷靜:調解過程中,即使雇主態度強硬,也請保持冷靜,專注於事實與法律依據。若調解不成立,您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循。
  2. 勞資調解不成立之後續

    • 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若調解不成立,您可以向您工作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或檢舉,請求勞工局介入調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情事,並依法裁處罰鍰,同時要求雇主給付您應得之權益。
    • 提起民事訴訟:若行政申訴仍無法解決問題,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因雇主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致之損害賠償。由於勞動事件法已施行,勞動事件的處理程序會更為專業與迅速。
  3. 配合勞保局調查

    • 持續配合勞保局的調查,提供您所知的相關資訊與證據,這有助於勞保局確認雇主「高薪低報」的事實,進而對雇主進行裁罰,並可能影響您未來勞保給付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因雇主「高薪低報」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主張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爭議,依現行法令判斷,您終止契約應屬合法有效,且雇主應給付您所主張之權益。雇主拒絕給付,應屬違法行為,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罰鍰。

建議您在勞資調解會上,充分準備證據並明確表達訴求。若調解不成立,可進一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或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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