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勞保爭議、個資外洩與網路霸凌法律諮詢

1. 勞保被惡意註銷(四年前): 「鷺鷥琺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82942612,前負責人黃綺涵)」當時員工超過 5 人。 我在職(9-12月)期間確診居家隔離有請假。 離職後查詢發現,公司雖有繳勞退,但勞保紀錄卻在加保後遭註銷。 害我完全無法找到當時的紀錄,也無法請領政府的勞保傷病給付,受有實質損害。我手上有勞退明細與當年的居隔單。 並且,在職期間,店家並沒有依法保勞保,且虛報(例如:勞保的日期保在我未上班的時間,其餘有上班的日子都沒有,我們按日保勞保) 2. 店家非法外洩出勤隱私與網路霸凌(2023年): 後來有客人在臉書匿名粉專發表長文,對我進行人格公審(辱罵騙保、口臭、身材管控差、噁心)該文有違法疑慮:發文者自爆「看了完整信件、對話、出勤請假紀錄」、「從店長那邊要了妳的出勤資料」 我想強調,我當時給班和請假資料分明只跟店長私聊 。不管發文者是外部常客、內部股東或員工,店長與發文者是否有責任?並且這篇貼文,雖然已超過六個月了,但是,他是匿名,我根本無法從中找到發文的人 3. 跨店追殺與目前損害: 一兩年前我換到另一間女僕咖啡廳工作,離職時網路上又出現類似的匿名貼文,暗諷我是問題人物才會被收進這家店,過了這麼久,並且我也曾舉報鷺鷥琺股份有限公司未保勞保,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這位匿名人士依舊死性不改,疑似有損害我的名譽,從中導致我這感到畏懼社交、在這個需要和客人互動的店,我開始排斥與人互動,但工作性質不得不交流,因此我後面不敢給班、近乎無法正常工作,需要強迫自己才能繼續工作。 又因為我本身對精神科很抗拒,這件事哪怕過了四年,依舊對我造成困擾,畢竟這位造謠我的人沒有被抓到,我心裡多少會忐忑不安,像是他會不會又繼續攻擊我,因此精神已經是累積到極限,不得不在近期安排精神科看診的打算 【我想請教律師】: 1. 該前店長目前已前往日本當偶像、在網路有很多粉絲。若要提告此案《個資法》非告訴乃論是否有過期?我們如果直接寫刑事告訴狀送地檢署,並聲請假處分封口令,請檢察官去向臉書查這兩篇匿名文的發文 IP ,要求對方出來面對的勝算高不高? 2. 我民事是否可以求償精神與工作損失?並強制要求她們在臉書公開發表澄清與道歉啟事、還我清白,且增加未來再傳謠言的懲罰性違約金,這樣在法理上站得住腳嗎? 3. 他們虛報勞保、撤銷勞保,這兩件事是否違法? 4. 我明白誹謗追溯是六個月,可我一直找不到這個人是誰,我是不是沒辦法去告誹謗這一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所提出的問題主要涉及三個層面:首先是前公司「鷺鷥琺股份有限公司」於四年前未依法為您加保勞工保險,甚至惡意註銷勞保紀錄,導致您無法請領勞保傷病給付,並有虛報勞保日期之情事。其次是約於2023年,有匿名人士在臉書粉專發文,公審並辱罵您,且內容提及您的出勤與請假紀錄,疑似為前店長非法外洩您的個人資料所致。最後,您在轉換工作後,仍持續遭受類似的匿名網路攻擊,導致您身心受創,影響社交與工作。

您希望了解針對前店長洩漏個資的法律責任、刑事追訴時效、聲請假處分及IP查詢的可能性;民事求償精神與工作損失、要求公開澄清道歉及懲罰性違約金的法理依據;前公司虛報、撤銷勞保的違法性;以及誹謗罪追訴期與匿名發文者的追訴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勞保未加保或惡意註銷之損害賠償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公司,應強制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若公司未依法加保,或惡意註銷您的勞保,導致您無法請領勞保給付而受有損害,公司應屬違反法令規定。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即公司)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加保、退保、申報月投保薪資調整或繳納保險費,致勞工受有損害者,應依勞工所受損害賠償之。因此,您應可向前公司請求因無法請領勞保傷病給付所受之實質損害賠償。
  2. 個人資料外洩與名譽權、隱私權侵害

    • 店長未經您的同意,將您的出勤、請假紀錄等個人資料洩漏給第三方,並導致第三方在網路上發文公審,此行為應屬侵害您的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
    •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店長與發文者之行為,應屬侵害您的名譽權與隱私權。
    •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您可以向店長及發文者請求精神慰撫金。若因此導致您工作受影響,亦可一併請求工作損失。
    • 關於要求公開澄清與道歉啟事,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受損害,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命加害人以適當處分回復名譽,例如登報或在臉書公開道歉。
    • 至於增加未來再傳謠言的懲罰性違約金,在台灣法律中,懲罰性違約金通常需有契約約定。法院在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通常不會直接判決懲罰性違約金,而是判決實際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但您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禁止對方再為侵害行為,若對方違反,則可再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

二、刑事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

    • 店長未經您的同意,將您的出勤、請假紀錄等個人資料洩漏給第三方,可能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及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之規定。
    • 若店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洩漏您的個資,並足生損害於您,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此罪為「非告訴乃論」,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因此並無過期問題。
    • 發文者若明知資料來源不法,仍利用該資料進行公審,亦可能涉及《個資法》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2. 刑法公然侮辱與誹謗罪

    • 臉書匿名粉專發文內容若涉及對您的人身攻擊(如辱罵騙保、口臭、身材管控差、噁心),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若內容涉及不實指控(如騙保),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 然而,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其追訴期為「六個月」。由於該貼文已超過六個月,刑事追訴權應已消滅,您可能無法再對此提起刑事告訴。

三、行政責任

  1. 勞工保險條例之行政罰鍰
    • 前公司未依法為您加保勞保、惡意註銷勞保或虛報勞保日期,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0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加保、退保、申報月投保薪資調整或繳納保險費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勞保局應可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上述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勞保爭議

    • 向勞保局檢舉:您可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說明前公司未依法為您加保勞保、惡意註銷勞保及虛報勞保日期的情況,並提供您手上的勞退明細與當年的居隔單作為證據。勞保局將會進行調查,並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 提起民事訴訟:您可以向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因公司未依法加保或惡意註銷勞保,導致您無法請領勞保傷病給付所受之實質損害。
  2. 關於個資外洩與網路霸凌

    • 提起刑事告訴:針對前店長涉嫌洩漏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告訴。由於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且追訴期為20年,因此並無過期問題。在告訴狀中,您可以請求檢察官向臉書調閱匿名發文者的IP位址及相關資料,以追查發文者身份。檢察官在偵查犯罪時,有權進行此類調查。勝算高低取決於證據是否充足,以及網路平台配合調查的程度。
    • 提起民事訴訟: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店長及發文者(若能查明身份)賠償您的精神慰撫金及因事件導致的工作損失。同時,您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在臉書公開發表澄清與道歉啟事,以回復您的名譽。
    • 聲請民事假處分: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令對方停止散佈不實言論或侵害您名譽的行為,以避免損害持續擴大。請注意,假處分是民事保全程序,通常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而非由檢察官聲請。
  3. 關於誹謗罪追訴期與匿名問題

    • 由於公然侮辱與誹謗罪的刑事追訴期為六個月,且已超過,您可能無法再對此提起刑事告訴。然而,若能透過《個資法》的刑事偵查程序查明發文者身份,您仍可對其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因為民事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為10年。

肆、結論

關於前公司未依法加保勞保及惡意註銷勞保,應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建議您可向勞保局檢舉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針對前店長涉嫌洩漏個資導致網路霸凌,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非告訴乃論,追訴期20年),建議您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檢察官協助調閱IP以追查發文者。同時,您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並要求對方公開澄清道歉,且可聲請民事假處分以制止侵害行為。雖然刑事誹謗罪的追訴期已過,但若能查明發文者身份,仍可對其提起民事侵權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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