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雇主違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可行性評估

雇主未依照勞基法給予員工特休假,及多項的違法,已申訴勞動局及申請調解,但在勞動局未有結果前,員工想傳Line的存證信函給雇主,訴求終止契約,並請雇主依「非自願離職」給予資遣費,不知是否可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員工因雇主未依法給予特休假及有多項勞基法違規情事,已向勞動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勞動局尚未有結果前,員工欲透過Line訊息向雇主傳達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並主張係屬「非自願離職」,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故詢問此舉是否可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員工終止契約之權利與性質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本案若雇主確實有未依法給予特休假及其他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且已損害員工權益,則員工應可依此條款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 此種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之情形,在法律上應屬「非自願離職」,員工並非因個人意願而離職,而是因雇主違法導致勞動契約無法繼續履行。
  2. 資遣費之請求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明文規定,勞工依同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第17條規定。這表示員工在符合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件並終止契約後,應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
    • 資遣費之計算方式,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視員工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舊制或新制)而定。
  3. Line訊息作為終止契約通知之效力
    • 終止勞動契約係屬形成權之行使,為單方意思表示,原則上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即生效力。透過Line訊息傳達終止契約之意思,若能證明雇主確已收受並知悉該訊息內容(例如:有已讀顯示、雇主有回覆訊息、或有其他證據證明雇主已收到),在法律上應仍有其效力。
    • 然而,相較於郵局存證信函,Line訊息在證明「送達時間」及「內容完整性」上,可能存在較高的舉證困難。若雇主否認收到或知悉,員工可能需要額外舉證。為確保法律效力及避免爭議,實務上仍建議以郵局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以留下明確且具公信力之證據。

二、刑事責任

就雇主未依法給予特休假及其他勞基法違規情事,通常應屬行政法規之違反,主要涉及行政罰鍰,一般而言,尚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涉及詐欺、偽造文書等其他犯罪行為,否則單純違反勞基法規定,應不致成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雇主未依照《勞動基準法》給予員工特休假及其他多項違法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局)在接獲申訴後,若查證屬實,應會依《勞動基準法》相關罰則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員工已向勞動局申訴及申請調解,即是循此行政途徑處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所描述之情事,尚不直接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終止契約之方式
    • 若員工決定終止契約,為確保法律效力及避免日後爭議,建議仍以郵局存證信函方式向雇主發出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並明確載明終止契約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日期,以及請求給付資遣費之意旨。
    • 若仍欲使用Line訊息,務必確保訊息內容明確,並保留所有對話紀錄及已讀證明,以作為日後舉證之用。但仍建議輔以存證信函,以強化證據力。
  2. 終止契約之時機
    • 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之權利,係獨立於勞動局申訴及調解程序之外。員工可選擇在勞動局尚未有結果前即行終止契約。然而,員工需自行承擔證明雇主違法事實之舉證責任。
    • 若能待勞動局調查結果或調解程序中,確認雇主確有違法情事,將有助於強化員工主張終止契約及請求資遣費之正當性。
  3. 資遣費之請求
    • 在終止契約通知中,應一併明確請求雇主依規定給付資遣費。若雇主拒絕給付,員工可將此爭議納入勞資爭議調解,或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4. 諮詢專業律師
    • 由於本案涉及勞動契約終止及資遣費請求,建議在發出終止通知前,先行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檢視雇主違法事證是否充足,並協助撰擬終止契約通知書,以確保權益。

肆、結論

本案員工若能證明雇主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致損害員工權益之情事,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主張係屬「非自願離職」,進而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為確保權益並留下明確證據,建議以郵局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並可考慮在發出通知前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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