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原則上11:30前會有完整收件資訊 並且會先透過電話與出貨人員核對 後續到現場時已親自對點數量 也向現場人員確認過無其他須收貨件 但會計在我理貨時加派收件資料 因礙於廠區內不可使用手機 以及趕著交貨給其他同仁送至機場 故未注意到加派資料 中間無車趟安排故先行休息 發現該資訊已是當日約莫15:00 處置方式是請該名將到達機場的同仁 先向機場報關確認最晚送貨時間 聯絡完後聯繫早班組長 幹部指示我趕去該廠區收貨 再盡速轉交給16:00往機場的同仁 前往該廠區途中收到晚班組長的電話 (同樣是前面提到的不適任幹部) 他說:現在這筆貨你自己去收 然後自己去送 沒有人有義務要替你擦屁股 然後回來不准給我寫加班 當日約定工時為08:00-18:00 下班時間為21:30 因公司無提供每日加班工時明細 故無法確認加班費未發是否屬實
您於2026年1月21日因公司會計加派收件資料,且廠區內不可使用手機,導致未能及時處理該筆貨件。後續在主管指示下,您前往該廠區收貨並盡速轉交給其他同仁送至機場,當日工作時間從上午8點至晚上9點半,已超出原定約定工時(08:00-18:00)。然而,晚班組長卻指示您不得申報加班,且公司未提供每日加班工時明細,使您無法確認加班費是否確實未發。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本案中,您原定工時為08:00至18:00,但因主管指示處理緊急任務,實際工作至21:30,此超出部分應屬延長工時。縱使晚班組長指示「不准寫加班」,但若您確實依公司指示提供勞務,且該時段已超出法定或約定之正常工時,雇主仍應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此一指示可能無法免除雇主給付加班費的責任。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若公司未給付您實際延長工時的工資,可能已違反此規定,您得向公司請求給付該筆加班費。
本案情節初步判斷,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公司確實未依規定給付您延長工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能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若公司未能提供每日加班工時明細,可能亦違反此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可能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情節初步判斷,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提及的加班費爭議,本案若您確實依公司指示延長工時提供勞務,公司應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且晚班組長之指示可能無法免除公司給付加班費的責任。若公司未給付,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給付及出勤紀錄保存之規定,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建議您先行蒐集證據並與公司溝通,若無果則可向勞工局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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