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保被惡意註銷(四年前): 「鷺鷥琺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82942612,前負責人黃綺涵)」當時員工超過 5 人。 我在職(9-12月)期間確診居家隔離有請假。 離職後查詢發現,公司雖有繳勞退,但勞保紀錄卻在加保後遭到註銷,記錄不見,並且這個勞保記錄,並沒有保在我確診的時候給我保勞保,我無法領取勞保傷病給付,我手上有勞退明細與當年的居隔單。 2. 店家非法外洩出勤隱私與網路霸凌(2023年): 後來有客人在臉書匿名粉專發表長文,對我進行人格公審(辱罵騙保、口臭、身材管控差、噁心) 該文有疑似違法鐵證:發文者自爆「看了完整信件、對話、出勤請假紀錄」、「從店長那邊要了妳的出勤資料」我想強調,我當時給班和請假資料分明只跟店長私聊 ,不管發文者是外部常客、內部股東或員工,想確認店長與發文者是否已共同觸犯《個資法》第 41 條非法利用散布之刑事 3. 跨店追殺與目前損害: 一兩年前我換到另一間女僕咖啡廳工作,離職時網路上又出現一模一樣的匿名噴文,對我人身攻擊損害名譽。 這導致我開始畏懼社交、不敢給班、無法正常工作。 又因為本來對精神科很抗拒,但最近精神真的累積到極限,雖然這事過了四年,但我依舊不得不去考慮到精神科掛號的打算,心裡又害怕對方會不會認為我是故意現在才去看 【我想請教律師】: 1. 該前店長目前已前往日本當偶像、在網路有很多粉絲,此案《個資法》非告訴乃論是否有過期?是否符合個資法可以提告嗎? 我們如果直接寫刑事告訴狀送地檢署 ,並聲請假處分封口令,讓檢察官去向臉書查這兩篇匿名文的發文 IP要求對方出來面對的勝算高不高? 2. 我民事想要求償精神與工作損失,並強制要求她們在臉書公開發表澄清與道歉啟事、還我清白,且增加未來再傳謠言的懲罰性違約金,這樣在法理上站得住腳嗎?這位店長這樣算是有哪些罪名?
您所提出的問題涉及多個層面,主要可歸納為三大部分:首先,前公司「鷺鷥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惡意註銷您的勞保,導致您在確診居家隔離期間無法請領勞保傷病給付。其次,前店長涉嫌非法外洩您的出勤與請假等個人隱私資料,導致您在臉0書匿名粉專遭受人格公審與網路霸凌。最後,您在轉換工作後,仍持續遭受類似的匿名網路攻擊,對您的精神與工作造成嚴重損害,並因此考慮就醫。
關於勞保被惡意註銷部分:
關於個資外洩與網路霸凌部分:
關於勞保被惡意註銷部分:
關於個資外洩部分:
無。
針對勞保被惡意註銷部分:
針對個資外洩與網路霸凌部分:
關於精神損害與就醫:
關於您前公司惡意註銷勞保一事,應涉及公司未依法投保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行政罰鍰,建議您向勞保局申訴並考慮提起民事訴訟。關於前店長涉嫌個資外洩及網路霸凌,前店長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且為非告訴乃論,追訴期尚未過期,您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同時,發文者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但需注意告訴時效。在民事方面,您得向店長及發文者請求精神與工作損失賠償,並要求公開澄清與道歉啟事。建議您立即就醫取得診斷證明,以利後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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