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低薪高報之法律責任與處理

員工要求雇主低薪高報 我第一次當老闆也不知道這樣違法 現在要結束營業才知道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到員工曾要求「低薪高報」,而您在不清楚其違法性的情況下配合,現在因結束營業才意識到此行為可能涉及法律問題。所謂「低薪高報」,通常是指雇主實際支付給員工的薪資較低,但向勞工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署或勞工退休金監理會等機關申報的投保薪資或提繳工資卻較高,以使員工能享有較高的保險給付或退休金提撥。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雇主申報不實之責任: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雇主有義務按照員工實際的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或提繳工資。若雇主未依實際薪資申報,即屬申報不實,即使是應員工要求且導致雇主多繳保費,仍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法行為。
  2. 員工與雇主間之關係:由於「低薪高報」通常是為了讓員工獲得較高給付,員工在此情況下通常是受益者。若雇主因此多繳的保費,欲向員工追討,可能涉及雙方當初的約定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等問題,實務上處理會較為複雜,且雇主可能需舉證證明員工有要求且知情。

二、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低薪高報」主要涉及行政罰鍰,較少直接構成刑事責任。然而,若情節重大,例如涉及詐領政府補助款、或有明確意圖詐欺勞保局、健保署等機關以獲取不法利益,且金額龐大,則可能會被認定涉及《刑法》上的詐欺罪(例如詐欺得利罪),但此類情況較為罕見,通常會先以行政罰處理。

三、行政責任

「低薪高報」最直接且最主要的法律風險在於行政罰鍰,因為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實際薪資,違反了相關社會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法規:

  1. 勞工保險條例: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其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月投保薪資。若未依規定申報,即使是高報,仍屬申報不實。勞保局可能會依同條例第72條規定,處以罰鍰。雖然「低薪高報」導致雇主多繳保費,通常不會有「追繳保險費」的問題,但主管機關仍可針對不實申報行為處以罰鍰。
  2. 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其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金額。若未依規定申報,健保署可能會依同條例第89條規定,處以罰鍰。
  3. 勞工退休金條例: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提繳工資。若未依規定申報,勞保局可能會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處以罰鍰。
  4. 稅務責任:若申報給稅捐機關的薪資費用與實際支付的薪資不符,也可能會涉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導致補稅及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涉及上述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及稅務相關法規,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主動查核與釐清:建議您應立即檢視該員工過去的薪資發放紀錄、勞健保及勞退申報資料,釐清實際薪資與申報薪資之間的差異期間及金額。
  2. 評估潛在風險:由於您即將結束營業,主管機關在查核時,若發現有不實申報情況,仍有權要求您更正並處以罰鍰。建議您評估可能面臨的行政罰鍰金額。
  3. 諮詢專業人士:由於涉及勞工保險、健保、勞退及稅務等多方面法規,且您即將結束營業,建議您應儘速諮詢專業的會計師或律師,以協助您評估風險、計算潛在罰鍰,並規劃結束營業時的合法申報與處理方式。
  4. 避免未來爭議:在處理結束營業的相關事宜時,務必確保所有勞工相關權益(如資遣費、未休特休工資等)均依法結清,並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以避免日後產生勞資爭議。

肆、結論

關於您員工要求「低薪高報」的問題,應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法規的申報義務。雖然您是應員工要求且可能導致多繳保費,但仍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建議您應主動查核相關資料,並儘速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律師,以妥善處理結束營業前的法律責任,降低潛在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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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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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召公假期間勞動權益受損及薪資爭議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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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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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承諾書之法律效力與潛在競業條款分析

離職聲明暨承諾書 緣和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淞公司」)與本人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終止聘僱關係,本人特向和淞公司立此承諾書,聲明並承諾如下: 一、本人於任職XXXX期間曾與和淞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下稱「勞動契約」內容如附件),本人同意再次審閱該契約之內容,以確認本人應遵守之義務。本人了解該契約中特別約定仍存續有效之條款(包括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雖經雙方聘僱關係終止或解除時仍然有效。 二、本人於受聘僱期間內所完成或未完成之職務上之創作、發明、發現、研究、試驗改良之成果、產出、構想、設計、論文等,其因此所生之智慧財產權暨申請該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及一切衍生性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及商標權),皆屬和淞公司所有,本人保證已將其內容全數告知和淞公司。 三、本人確認於提供本聲明暨承諾書前已依勞動契約第八條第9項返還所持有之機密資訊及任何記錄機密資訊之物件(以下合稱「返還資料」),特再聲明並保證如下: (一)本人未將返還資料再洩漏與任何第三人知悉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二)本人保證於簽訂聲明暨承諾書前,已將所持有之儲存於私人電腦(含資源回收桶)、手持裝置、隨身碟、記憶卡、網路空間、雲端硬碟、私人信箱(含垃圾桶))等之返還資料刪除(包括暫存檔、備份檔案),」如日後發現有漏未刪除之返還資料,亦將即時刪除,絕不再洩漏與任何第三人知悉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四、本人同意如有違反本聲明暨承諾書之內容,應賠償和淞公司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並同時賠償和淞公司新台幣五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此致 XXXXXXX 中華民國 立書人: 身分證字號: 請問這個文件合法嗎?? 會不會跟競業條款有關係

202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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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保被惡意註銷(四年前): 「鷺鷥琺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82942612,前負責人黃綺涵)」當時員工超過 5 人。 我在職(9-12月)期間確診居家隔離有請假。 離職後查詢發現,公司雖有繳勞退,但勞保紀錄卻在加保後遭到註銷,記錄不見,並且這個勞保記錄,並沒有保在我確診的時候給我保勞保,我無法領取勞保傷病給付,我手上有勞退明細與當年的居隔單。 2. 店家非法外洩出勤隱私與網路霸凌(2023年): 後來有客人在臉書匿名粉專發表長文,對我進行人格公審(辱罵騙保、口臭、身材管控差、噁心) 該文有疑似違法鐵證:發文者自爆「看了完整信件、對話、出勤請假紀錄」、「從店長那邊要了妳的出勤資料」我想強調,我當時給班和請假資料分明只跟店長私聊 ,不管發文者是外部常客、內部股東或員工,想確認店長與發文者是否已共同觸犯《個資法》第 41 條非法利用散布之刑事 3. 跨店追殺與目前損害: 一兩年前我換到另一間女僕咖啡廳工作,離職時網路上又出現一模一樣的匿名噴文,對我人身攻擊損害名譽。 這導致我開始畏懼社交、不敢給班、無法正常工作。 又因為本來對精神科很抗拒,但最近精神真的累積到極限,雖然這事過了四年,但我依舊不得不去考慮到精神科掛號的打算,心裡又害怕對方會不會認為我是故意現在才去看 【我想請教律師】: 1. 該前店長目前已前往日本當偶像、在網路有很多粉絲,此案《個資法》非告訴乃論是否有過期?是否符合個資法可以提告嗎? 我們如果直接寫刑事告訴狀送地檢署 ,並聲請假處分封口令,讓檢察官去向臉書查這兩篇匿名文的發文 IP要求對方出來面對的勝算高不高? 2. 我民事想要求償精神與工作損失,並強制要求她們在臉書公開發表澄清與道歉啟事、還我清白,且增加未來再傳謠言的懲罰性違約金,這樣在法理上站得住腳嗎?這位店長這樣算是有哪些罪名?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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