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在探討,若外送員已於某外送平台(例如Uber Eats)投保,另一外送平台(例如Foodpanda)是否因此免除其為該外送員投保的法律義務。
就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間的關係,若平台未依規定投保,且外送員於提供服務期間發生事故,導致其權益受損,外送員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向未盡投保義務的平台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應屬民事侵權或債務不履行之範疇,平台可能需負擔因未投保而導致外送員無法獲得保險理賠之損害。
依目前台灣相關法規,單純未依規定為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應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通常需有法律明文規定其行為構成犯罪,且平台業者主觀上需有故意或過失之犯意。此類違規行為主要係以行政罰為主。
依據勞動部訂定之「食品外送平台業者管理事項」第5點規定:「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其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規定保險期間應涵蓋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期間。
本條文將投保義務明確課予「食品外送平台業者」。因此,若外送員於Foodpanda平台提供外送服務,Foodpanda平台即應為該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此義務應屬獨立存在,不因外送員已於Uber Eats平台投保而免除。換言之,各平台應對其所合作的外送員,於提供該平台服務期間,各自負擔投保義務。
若Foodpanda平台未依規定投保,主管機關(例如勞動檢查機構)應可依相關法規對其進行裁處,例如依《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
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針對此種「跨平台投保」情境,另行課予平台業者額外責任。主要仍回歸「食品外送平台業者管理事項」所規範之行政義務,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外送員於提供服務期間之安全與權益。
關於外送員已於Uber Eats平台投保,Foodpanda平台是否即免除投保義務之問題,依據「食品外送平台業者管理事項」之規定,Foodpanda平台應仍負有獨立為其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之義務,不因外送員已於其他平台投保而免除。若未依規定投保,可能涉及行政責任,並於特定情況下可能產生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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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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